律师观点分析
委托路人帮忙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待公安机关积极施救的自首情节认定——唐某危险驾驶案
案情简介
2018年10月8日晚上,被告人唐XX饮酒后驾驶号牌为川A1RX**的小汽车搭载代某,从重庆市合川区重庆工商大学派斯学院出发,沿交通街往南津街方向行驶。当该车行驶至交通街万通幼儿园路段时,与停放在路边的号牌为渝AG5X**的大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公安民警处警至现场,对被告人唐XX进行酒精呼气测试后送至合川区人民法院抽取静脉血样送检。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案发时被告人唐其刚的血液乙醇含量为212.8mg/100ml;经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认定,被告人唐其刚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判决认定
关于辩护人陈刚提出的的被告人唐XX有自首情节,无前科,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谅解,认罪认罚,和被告人XX具有自首情节,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和法规定相符,对该辩解和辩护意见,本院依法予以采纳。
律师解析
本案系危险驾驶罪,根据本案案情,辩护人陈刚律师介入案件后发现公诉机关在起诉中指控被告人构成犯罪的各类情节中严重漏列了被告人的自首情节,该情节作为量刑的法定情节,对被告人的量刑具有重要的意义和影响。
辩护人通过详细查阅案卷材料,发现在公安机关报警记录中显示该案件系路人报警,且在受理案件登记表中详细载明了报警人的联系方式。
陈刚律师经会见被告人,特此提出该情节,向被告人本人核实是否委托同行的朋友或者事故现场的围观路人报警,经查,该案确系被告人让同行的朋友报警,并在事故现场一直等待交警部门出警处理,且积极施救现场,该情节已经构成了自首,依法法律规定,应当对其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辩护人通过落实该联系方式,并向审理法庭提出申请证人出庭,最终该事实被人民法院采纳认定。至此,该案自首情节认定的最终障碍扫除,获得较轻处罚是理所当然的结果。
法律依据:
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一、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
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构成自首的,因上述行为同时系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义务,对其是否从宽、从宽幅度要适当从严掌握。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但应依法以较重法定刑为基准,视情决定对其是否从宽处罚以及从宽处罚的幅度。
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陈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