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陈刚律师 时间:2023年01月28日 379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涉嫌违法犯罪被公安机关以技术手段抓获,立为治安案件处理,并最终处罚为治安拘留。后经检察机关立案监督程序后,公安机关再次以同一事实从治安案件转为刑事案件,并电话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嫌疑人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
此情节,是否构成自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依据上述规定,再未受到公安机关强制措施和讯问之前,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的,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的,依法应当认定为自首。
那么为什么会产生上述问题和争议呢?
笔者于去年就接受了一个“猥亵儿童案”的委托就涉及到上述问题。2021年9月,嫌疑人驾车于途中发现一名女孩(13岁)长相漂亮,遂产生念头。以自己生病需要帮助为由将女孩骗至车上,拉着女孩的手去抚摸自己的生殖器,后女孩逃走并报案。公安机关立为治安案件,并查阅周边监控后对嫌疑人实施抓捕。以“猥亵他人身体”为由对嫌疑人处以治安拘留15日的处罚。后该案经检察机关立案监督后转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胡某某在治安处罚完毕后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经侦查及审查起诉后该案进入审判阶段。
对于本案是否构成“猥亵儿童罪”以及采取刑事处罚本文不赘述,将在另外一篇文章中详细阐述,但对于上述情节嫌疑人是否成立“自首”,将予以详细分析。
先说结果。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嫌疑人虽系由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但是是基于先前的治安处罚行为的同一事实,其犯罪行为已经被公安机关掌握,而在治安处罚之前,嫌疑人并未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而是被抓获的,故不能认定为“自首”。
那么法院这种判法是否正确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呢?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有失偏颇。
首先,法律有明确规定,只要是在未受到公安机关强制措施和讯问之前,都符合自首的前提条件。而治安案件不会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和讯问措施。
其次,公安机关一开始也只是将该案立为治安案件,由此可见此案的犯罪情节是非常轻微的,介忽于治安处罚与刑事犯罪之间,连公安机关都不能准确判断是否涉嫌犯罪。而是经过检察机关立案监督程序之后才转为治安案件的。那么犯罪嫌疑人也无法准确判断其是否涉嫌犯罪,自然没有条件在治安案件之前就主动投案。
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以及《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自动投案成立的时间一般应当在案发之后,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具体到本案,仍应从最初的到案情况判断是否属于自动投案行为,除非有证据表明其改变了投案意愿,比如治安案件转刑事立案后,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其到案而拒不到案,则其以实际行动表明其已经改变了投案意愿,则对于该种情形则不宜认定为自动投案。嫌疑人胡某某虽然在治安案件中系被动到案,但已经因本案被行政处罚并执行完毕,胡某某的人身未因涉嫌犯罪被控制而是处于自由状态,其在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前自动投案,主动将自己交由司法机关处置的行为当然符合自动投案的时间要件。
因此,对于治安转刑事的案件,应从案件的整体的视角来审查“自动投案”问题。总之,从自首制度规定的目的以及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考虑,只要在案发后至第一次被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前被告人出现一次自动投案的情况,就应认定为刑事案件中的自动投案,除非有证据表明其改变了自动投案意愿。
最后,刑事辩护是一项复杂且困难的工作,是为嫌疑人的生命和自由请愿和呐喊,注定是一项不平凡的战斗,而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则是最好的武器。如果您或者您的家人正面临刑事指控,请一定要委托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为您保驾护航,争取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