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陈刚律师 时间:2022年02月09日 51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毒品数量达100克,贩毒情节特别严重,但经鉴定毒品含量极低,被告人辩称为辅料,是否能够认定贩卖毒品的数量??
贩卖毒品,构成贩卖毒品罪。关于毒品犯罪案件的定罪问题,最高法《关于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明确说明,刑法第347条规定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选择性罪名。在新的司法解释出台以前,认定以上犯罪,原则上仍应按照最高法《关于适用〈全国RD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罪名。对行为人对同一宗毒品实施了两种以上犯罪行为并有确凿证据的,应当按照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性质并确定罪名。罪名不以行为实施的先后、危害后果的大小排列,一律以刑法条文规定的顺序表述,但不实行并罚。
(二)《毒品座谈会纪要》中明确说明,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毒品的数量不以纯度折算。但对于查获的毒品有证据证明大量掺假,经鉴定查明毒品含量极少,确有大量掺假成分的,在处刑时应酌情考虑。特别是掺假之后毒品数量才达到判处死刑的标准的,对被告人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在笔者办理的某起贩卖毒品案件中即存在上述情况,涉案毒品据被告人供述并非毒品而是用于假冒毒品的辅料,不具有任何毒品成分,但经公安机关两次鉴定,均鉴定出涉案辅料中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因涉案毒品数量达100克左右,对被告人的定罪和量刑具有重大影响,故辩护人在本案办理过程中亦对该情节特别重视。
1、首先在侦查阶段向侦查机关提出依法进行毒品成分含量鉴定的申请,经鉴定,该辅料中所含毒品成分虽与甲基苯丙胺成分,但1000000ug中不足700ug,可谓毒品含量成分极低。
2、在审查起诉阶段向检查机关提出该辅料不应被认定为贩卖毒品中的毒品数量,同时提出根据疑罪从无原则,无法排除该毒品系辅料被污染后出现的少量毒品混合的合理怀疑,应当对该部分毒品不予认定。
3、结合证据本身出发,在公安机关提出的搜查笔录中发现该部分毒品系由一个快递盒统一包装,内分4个小包子分别包装,在称量过程中无嫌疑人签字确认,由统一称重器进行称重,不能排除系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可能将毒品与辅料存在一定程度的混同。
4、在公诉人明确排除本律师的委托人对该部分毒品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下,与公诉人协商认罪认罚,最终获刑10个月的从轻处罚。
后续,本案在最终的审判阶段,公诉人仍对第一被告人按照100g的贩毒数量包含辅料认为毒品进行起诉,在法庭的审理过程中,经审理查明,最终在一审判决中引用疑罪从无原则对该部分90多g辅料未认定为毒品,取得最佳的辩护效果,第一被告人也仅获刑3年,甚为满意。
“关于公诉机关指控的公安民警在快递盒内查获的90.21克冰毒疑似物系毒品应计入被告人XX贩卖毒品的数量、触犯了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公诉意见,经查,该争议的90.21克毒品疑似物虽然检测出了甲基苯丙胺成分,但其含量极低,不能排除系辅料的合理怀疑,故对该公诉意见,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虽然本案辩护人并非第一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但因为第二被告和第一被告存在共同犯罪的情况,故在审前辩护过程中,辩护人为第一被告提出了大量的法律建议,向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分别提交了书面辩护意见,目的就是为了使第一、第二被告均能接受公证的司法,尤其是第二被告不能够被认定为参与贩卖毒品,对其中的100g辅料承担法律责任。
最终,毒品含量成分极低的辅料以疑罪从无的原则未认定为涉案毒品,感谢司法机关的公证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