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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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合同诈骗案成功被认定为从犯取得最大程度减轻处罚量刑

发布者:陈刚律师 时间:2019年08月08日 1344人看过 举报

2019-08-08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男,198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

辩护人陈刚重庆百君(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6]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及辩护人陈刚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11日,韩某某、付某(均已判刑)招揽被告人周某并经预谋后,由被告人周某在PP租车公司网上平台上,以订立租车合同租用车辆为名,骗得被害人徐某的牌号为晋MFXXXX的梅赛德斯奔驰汽车1辆(价值人民币330,000元),后销赃变卖,赃款被分赃化用。公诉机关当庭出示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同案关系人供述、辨认笔录、相关订单信息、发票和价格鉴定意见书、刑事判决书、工作情况、案发经过等证据,以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周某辩称其未实施诈骗,而是租车后被韩某某等人骗走了;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周某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意见。

被告人周某未出示证据,辩护人出示被告人周某以前的供述和被害人陈述,以佐证其观点。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1日,被告人周某经韩某某、付某(均已判刑)招揽并在二人授意下,使用其本人身份信息在PP租车公司网上平台上,以订立租车合同租用车辆为名,骗得被害人徐某的牌号为晋MFXXXX的梅赛德斯奔驰汽车1辆(价值人民币330,000元),交由韩某某、付某销赃变卖,从中分得数千元赃款。2014年12月18日,被告人周某被传唤到案,2015年1月23日被取保候审后去向不明,2016年2月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1、被害人徐某的陈述、证人严某某的证言、PP租车公司订单信息,证实被害人徐某通过PP租车公司网上平台出租的梅赛德斯奔驰汽车1辆被被告人周某骗走的事实;2、同案关系人韩某某、付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韩某某、付某招揽被告人周某并授意其使用本人身份信息从PP租车公司网上平台租到车辆后,交由韩某某、付某销赃变卖,被告人周某分得数千元赃款的事实;3、机动车销售发票、上海市浦东新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书,证实本案被骗车辆的价值;4、公安机关的案发经过及工作情况记录,证实被告人周某的到案经过;5、相关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关系人韩某某、付某先后多次采用与本案相同方法招揽他人租车后变卖销赃实施诈骗,二人已被判处刑罚的事实;6、被告人周某的部分供述,证实其经韩某某、付某招揽并在二人授意下,使用其本人身份信息在PP租车公司网上平台上订立租车合同,租用被害人徐某的梅赛德斯奔驰汽车1辆,韩某某、付某将该车开走,期间给过其数千元钱款。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与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本案现有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周某明知韩某某、付某等人欲实施租车后变卖的合同诈骗行为,仍参与其间实施租车行为并分得赃款,其行为与韩、付二人构成共同犯罪,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所提其未实施诈骗,而是租车后被韩某某等人骗走了的辩解,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周某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意见,亦不予采纳。在本案共同犯罪中,同案犯韩某某、付某多次实施同类诈骗行为,已形成相对固定的犯罪合意,被告人周某在其二人招揽和授意下实施租车行为并分得少量赃款,应当认定为起次要作用的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7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先行羁押的日期已予折抵。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继续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人民陪审员XXX



陈刚律师,重庆百君(合川)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中心主任,毕业于法学黄埔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于2015年取得律师执业证,...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重庆-合川区
  • 执业单位:重庆百君(合川)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00120********7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经济犯罪、取保候审、毒品犯罪、暴力犯罪
重庆百君(合川)律师事务所
1500120********75 刑事辩护、经济犯罪、取保候审、毒品犯罪、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