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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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成功案例!到底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还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发布者:陈刚律师 时间:2021年08月30日 146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21年6月17日,两高两部公布并施行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该意见不仅重新强调了加大对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从严打击力度,更进一步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明确了对该行业完整行业链的打击,包括“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伪造身份证件罪”、“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等罪名。

通过该司法解释,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犯罪的故意,则区分为具体的故意和概括的故意。认定刑法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应当根据行为人收购、出售、出租前述第七条规定的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或者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等的次数、张数、个数,并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交易对象、与实施信息网络犯罪的行为人的关系、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的时间和方式、获利情况以及行为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予以综合认定。

但随即而来的则带来了问题,在司法实务中,如何区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成为了新的焦点。

本文,将以陈刚律师亲身所办的案例为例,解析两者罪名之间的差异。

2021年7月29日,远在北京的某当事人家属通过电话联系本人,称其家属因涉嫌犯罪,现羁押在某看守所内,情况紧急。其慕名找到本律师,希望能够代理辩护,争取取保候审。由于疫情原因,其家属不能亲自到场,只能由其同胞弟弟委托。接受委托后,陈刚律师严格按照流程,先到公安机关提交了辩护手续,初步了解案情之后,在短时间内4次会见犯罪嫌疑人,并与家属积极沟通。初步确定了本案的辩护方向和思路。

该案由公安机关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进行刑事拘留,且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依照法律规定,情节严重,则量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且没有取保的可能性。

如何破冰?罪名辩护成为了本案的关键。

为上游犯罪提供银行卡进行支付结算帮助,可能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也可能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下简称“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两罪量刑差异比较大:帮信罪最高刑为三年,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最高刑为七年,因此,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来说,正确定罪量刑非常重要。

什么是帮信罪?

依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帮信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

什么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依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

区分两者最大的区别还在于主观方面,即主观上是对上游犯罪具有概括的明知还是主观上明知是上游犯罪犯罪所得的财产和财产收益。

(一)主观故意不同

帮信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都要求“明知”,但是两罪对“明知”的程度、内容等要求并不相同:

1、程度不同:帮信罪要求行为人确切知道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或知道他人可能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是概括的明知;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上游犯罪的明知程度并没有要求,因为上游犯罪已经既遂,明知程度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没有影响。

2、内容不同:帮信罪,行为人明知的内容是,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有罪名方面的要求;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行为人明知的内容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没有罪名方面的要求。

3、心态不同:帮信罪,行为人主观上对上游犯罪的既遂,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行为人主观上对上游犯罪的既遂,没有希望或放任的态度,但对掩饰、隐瞒赃款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

(二)客观方面不同

1、行为对象不同

帮信罪的行为对象是,正在实施中的信息网络犯罪行为;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行为对象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也就是赃款赃物

2、行为发生的时间节点不同

帮信罪,行为发生的时间节点,通常是在上游犯罪着手实施之后到行为实施完毕之前,即上游犯罪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尚未获取赃款、赃物之前;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行为发生于上游犯罪既遂之后,即赃款、赃物已经被上游犯罪的犯罪分子控制之后。

3、行为的性质不同

帮信罪的行为本质,实际上属于上游犯罪的帮助犯,没有帮信罪行为人“收取”赃款,上游犯罪将无法既遂;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行为非上游犯罪所必须,即使没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行为人“转移”赃款,也不影响上游犯罪的既遂。

4、行为所起的作用不同

帮信罪行为人的帮助行为对上游犯罪的既遂,起促进作用;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行为人对上游犯罪的既遂,并没有促进作用。

最后,在陈刚律师的努力下,通过不断的与公安机关交换意见,提交书面意见,积极与嫌疑人沟通。本案于2021年8月27日成功取保,嫌疑人也恢复了自由之身,回到了北京亲友的身边。而该案罪名的变更和获得较轻的处罚则指日可待。

专业才是最好的武器!!!刑事案件发生后千万不要试图通过找关系“捞人”,而是委托一名专业的刑辩律师。

陈刚律师,重庆百君(合川)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中心副主任、律师,毕业于法学黄埔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于2015年取得律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重庆-合川区
  • 执业单位:重庆百君(合川)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00120********7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经济犯罪、取保候审、毒品犯罪、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