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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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成功案例之妨害公务罪-刑事犯罪还是行政违法的关键在于是否采用了暴力、威胁的方式!

发布者:陈刚律师 时间:2021年08月04日 1020人看过 举报

2021-08-04

律师观点分析

日前,陈律师接受嫌疑人家属委托,担任张X涉嫌妨害公务罪一审的辩护人,介入该案后,发现该案已被列为重点督办案件,由刑警队重点承办,但经过不懈努力,从事实和法律两个层面出发,梳理法条,提出意见,多次沟通,最终取得了取保候审的良好效果。

以下是辩护人书面法律意见中截取的一段,希望能够给各位看客带来帮助。

一、针对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治安处罚法及刑法均有相应的规定,但两者之间的法律适用最大的区别在于是否“采用了暴力或威胁的方式”,本案嫌疑人张X并未对路政人员实施暴力、威胁的方式阻碍其执法,依法不应当构成犯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根据上述规定并结合本案案情,据辩护人了解,嫌疑人张X到达案发现场后并未对路政人员采用任何暴力和威胁的方式阻碍工作人员执法,只是因为其喝醉了酒故而在现场吵闹、谩骂,不服从路政人员的管理和安排,并强行指示货车驾驶员开车逃离执法现场。其行为虽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路政人员的执法行为,但尚未达到构成犯罪的严重程度。

其次,嫌疑人张X与路政工作人员在现场发生冲突后,路政工作人员亦及时报警处理,在等待警察到来过程中,双方并未发生肢体冲突,也没有造成任何路政人员受伤的严重后果。只是张X在企图开车离开现场时,由于执法人员的阻拦,出于本能反应有轻微推搡执法人员的行径,该行为未达到暴力的程度,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暴力”。

辩护人认为关于认定是否构成暴力的标准可以参照两高一部《关于办理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第一条的规定适用。该条文如下:

 一、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实施下列行为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当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1.实施撕咬、踢打、抱摔、投掷等,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

  2.实施打砸、毁坏、抢夺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车辆、警械等警用装备,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

  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虽未实施暴力袭击,但以实施暴力相威胁,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醉酒的人实施袭警犯罪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

  教唆、煽动他人实施袭警犯罪行为或者为他人实施袭警犯罪行为提供工具、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对袭警情节轻微或者辱骂民警,尚不构成犯罪,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依法从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综上,辩护人认为行为人张X没有对路政执法人员采用“暴力、威胁”的方式,虽然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执法,也有一定程度轻微推搡的动作,但仅对其采取治安处罚即可,未达到刑事犯罪的程度。故建议贵局将本案转为治安案件处理,或先行对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待查。

二、“妨害公务罪”的第二个构成要件系要求行为人阻碍的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本案路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存在一定瑕疵,未严格遵循相关执法规范和要求,导致嫌疑人张X对其执法行为的合法性陷入了“事实认识错误”,其主观上不具有妨害公务的故意。

依据《路政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路政文明执法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规定,路政工作人员在执法时,应按照国家规定统一着装,持有行政执法证件,巡查车辆需装备有统一规定的标志和示警灯,并严禁在公路上非法设卡、罚款和拦截车辆

但据辩护人了解,本案路政人员不但驾驶私家车辆执法,还在执法过程中对案涉货车进行追逐拦截,甚至不惜逆向行驶逼停案涉货车,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待嫌疑人张X到达现场后,未向张X出示执法证件,也未依照法律规定按照程序向张X告知违法事项和处罚依据,现场并无交警执法人员协同执法等情况,都致使嫌疑人张X对其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行为的合法性陷入了事实认识错误,故而引发了后续的一系列抗拒、阻碍执法的行为。

辩护人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7条确定的“妨害公务罪”,要求国家机关公务人员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状态,但本案路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难以认定为正在“依法”执行职务,且导致嫌疑人张X对其行为陷入了认识错误,不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该案能够成功取保,关键在于承办律师能够抓住刑事辩护的黄金37天,不断的与公安机关交流法律意见,提出辩护观点。同时,能够紧紧依靠法律和事实,引导当事人通过合法途径维护当事人的利益,而没有相信外界的皮条客所谓的各种关系。

很多人会认为部分轻罪案件,律师的辩护不会起作用,还不如通过各种途径寻找各种所谓的关系,最终人财两空,有的甚至被骗取巨额财产。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大错特错的,“你都不懂什么叫取保候审,你都不积极去申请取保候审、不去争取不起诉、都不请律师在法庭作无罪、兔予刑事处罚或宣告缓刑的辩护,要办案人员主动给你从宽处理的可能性明显是会减少的”。

总之,如有家属被刑拘了,当务之急就是要找一专业、靠谱、敬业的律师去做好37天黄金辩护期的辩护。

专业才是最好的武器!

陈刚律师,重庆百君(合川)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中心主任,毕业于法学黄埔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于2015年取得律师执业证,...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重庆-合川区
  • 执业单位:重庆百君(合川)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00120********7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经济犯罪、取保候审、毒品犯罪、暴力犯罪
重庆百君(合川)律师事务所
1500120********75 刑事辩护、经济犯罪、取保候审、毒品犯罪、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