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陈刚律师 时间:2021年05月14日 147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笔者近期成功代理辩护一起电信诈骗案,被告人被认定为从犯,并成功减轻处罚,在法定刑以下量刑,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
在公安部严厉打击电信诈骗的大环境下,各地公安部门均加大了对于电信网络诈骗的打击力度,而往往在电信诈骗团伙中,许多被告人仅从事部分工作,分得少量账款,受上级的控制严重,主从犯的认定对其量刑具有很大的影响。如何在案件的辩护中提出关键问题,让审判法官认定被告人系团伙中的从犯,实现其行为罪、责、行相适应,则是辩护人在面对此类案件时首要的辩护方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也明确提到:
对犯罪集团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的从犯,特别是在规定期限内投案自首、积极协助抓获主犯、积极协助追赃的,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可见,如果被认定为从犯,对于被告人而言是极为有利的局面,该情节的认定,则是获得减轻处罚和适用缓刑的前提条件。下面,笔者则从本人亲身办理的一起电信诈骗案为例,提取对于被告人认定为从犯的主要情节,供各位看官参考。
该案是发生在河北境内的一起诈骗案,犯罪团伙由杨某、李某发起,并组织人员,逐步形成了一个长期诈骗团伙,以老年人为主要对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其购买的保健品和收藏品被骗,警方已经追回被骗财物,要求缴纳保证金等费用才能退款为由,对全国各地数百人实施电信诈骗,数额巨大。
笔者接受其家属的委托,担任第三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参与本案的全部诉讼过程。
因被告人对其实施诈骗的行为供认不讳,且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据充分,事实确凿,该案并无作无罪辩护的空间,辩护人在反复询问被告人及反复查阅案卷材料的过程中,判断可以认定该被告人为从犯,如果能够积极的退赃并取得受害人的谅解,则有获得极大限度减轻处罚甚至获得缓刑的机会,由此,则案件细节成为本案的重要突破点。
如何从案件细节中提炼,以此认定从犯?
一、获利的情况?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环节多,各环节人员作用力大小并不相同。需要把握的一点是,诈骗的核心永远是“骗术”的实施。因此,负责与被害人接触的诈骗团伙成员,其所起到的作用必然是最为关键的。其他人员作用力的考察,就需要结合具体案情进行分析。比如协助套现的人员,虽然此类人员可能存在事先知情的情况,但从实质上来说,这类人员并不接触被害人,而是在诈骗行为实施完毕、被害人被骗后的套现环节发挥作用。在这类人员协助套现之前,被害人的钱款已经汇入指定账户,诈骗犯罪行为已经实际完成,法益侵害的后果已经发生,协助套现的人员对诈骗行为骗取的钱款数额没有任何影响。换句话说,如果没有其协助套现行为,诈骗分子仍然可以通过自己的方式获取到诈骗的赃款,这一协助套现行为对于诈骗而言可有可无。因此,其行为本身对于诈骗犯罪的实际危害结果没有起到任何作用,其作用仅是通过套现,实现诈骗犯罪分子对骗取财物的占有。
二、是如何参与到犯罪团伙之中?
这个问题的关键就在于是主动加入到犯罪团伙中,积极筹建犯罪团伙还是被动加入犯罪团伙或被骗被引诱加入犯罪团伙,该事实的认定同样对于主从犯的认定有关键的作用。
三、实施诈骗的具体步骤和全部环节,参与度?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环节多,各环节人员作用力大小并不相同。需要把握的一点是,诈骗的核心永远是“骗术”的实施。因此,负责与被害人接触的诈骗团伙成员,其所起到的作用必然是最为关键的。其他人员作用力的考察,就需要结合具体案情进行分析。比如协助套现的人员,虽然此类人员可能存在事先知情的情况,但从实质上来说,这类人员并不接触被害人,而是在诈骗行为实施完毕、被害人被骗后的套现环节发挥作用。在这类人员协助套现之前,被害人的钱款已经汇入指定账户,诈骗犯罪行为已经实际完成,法益侵害的后果已经发生,协助套现的人员对诈骗行为骗取的钱款数额没有任何影响。换句话说,如果没有其协助套现行为,诈骗分子仍然可以通过自己的方式获取到诈骗的赃款,这一协助套现行为对于诈骗而言可有可无。因此,其行为本身对于诈骗犯罪的实际危害结果没有起到任何作用,其作用仅是通过套现,实现诈骗犯罪分子对骗取财物的占有。
四、提供诈骗对象信息和工作场所、工具、条件的对象?
五、是否接受培训,话术提供?
六、是否有严格的规章制度,打卡上班,工资发放,员工宿舍?
上述几个情节只是抛砖引玉,每个案件应当具体分析对于被告人有利的事实和情节认定。这需要律师具备敏锐的目光,能够从诸多事实中对此予以提炼并提交给司法机关,其也正是律师工作的价值。
从犯认定与量刑,既是罪责刑的统一,也是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体现。我国的共犯体系设置按照作用类型将行为人进行了主犯、从犯的划分,并在此基础上决定了处罚原则。可以说作用分类标准下的主犯与从犯,承载着量刑功能,直接决定和评价行为人的刑罚轻重。司法实践中,因到案时间不同而分案审判的并不鲜见。实现了宽严相济、罚当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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