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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复性盗窃法律分析暨成功案例——审查起诉阶段获不起诉决定

发布者:陈刚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28日 195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报复性盗窃法律分析暨成功案例——审查起诉阶段获不起诉决定

陈某在某超市从事生鲜工作,因对其主管在日常工作中的安排不满,与其发生争执,其主管故多次在工作中为难陈某,并言语中伤陈某,导致陈某心生怨恨。一天,因工作中陈某受到客户的刁难,其主管彭某将陈某开除,于是陈某产生了报复彭某的心思。

陈某被开除后次日下午来到其工作的超市外,见主管彭某的电瓶车停放在超市停车线内,遂产生将该电瓶车偷走,让彭某走路回家的想法。遂用手推的方式将该电瓶车盗走,隐匿于某居民楼内。彭某下班发现摩托车被盗,于次日报警。陈某次日行至该居民楼内,将电瓶车推至修车行换锁,被办案民警当场抓获。

经查,该电瓶车已经换锁,车内还有一部手机,经鉴定,电瓶车价值2500余元,手机价值500余元。陈某对其行为供认不讳,但辩称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仅仅是出于报复心理将车推走,将会将被盗物品全部返还给受害人彭某。

公安机关以陈某涉嫌盗窃罪移送审查起诉,追回的电瓶车和手机如数发还给受害人彭某。

陈刚律师接受陈某委托,担任其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律师。

法律分析:

一、陈某的行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否构成盗窃罪?

分析认为,陈某的行为具有盗窃罪的典型特征,虽辩称不是非法占有的目的,但采用了秘密盗窃的手段对受害人控制下的财物进行偷窃,并在次日私自换锁,客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行为,可以认定其具有盗窃的主观故意。

陈某辩解称其准备将车辆返还彭某的意见,与其私自换锁的行为相互矛盾,且是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的辩解意见,不足以被采纳。

根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盗窃罪入罪数额的规定,重庆市盗窃罪的入罪标准为2000元以上,故本案被盗物品价值已经满足了入罪数额要求,构成盗窃罪。

二、被盗电瓶车内的手机价值500余元,是否应当计入陈某盗窃的金额之内?

根据陈某的供述,其仅仅是将电瓶车推走,并未强行打开电瓶车,且被盗手机是在电瓶车坐垫内,该坐垫是上了锁的,陈某是在第二天通过修车行将该锁打开后才发现还有一部手机的。

陈刚律师分析后认为,陈某对被盗手机主观上不具有可预见性,也不具有盗窃的主观故意,对该手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应当认定为盗窃金额。因为陈某实施盗窃行为的指向性非常明确就是针对彭某的电瓶车,按照一般正常人的理解是不能预见电瓶车内还有一部手机的,且该手机放置在电瓶车坐垫内,上了锁,陈某也没有办法认识到车内还有一部手机,故对该手机不具备盗窃罪的主观故意,不应当认定。

三、陈某的行为属于盗窃,是否属于报复性盗窃,即因特定缘由所引发的偶然犯罪,社会危害性较低?

这里需要综合全案情节予以分析,根据陈某的供述,显然本案符合因民间纠纷所引发的熟人间偶然犯罪,也符合刑事和解程序的规定。陈某之前无前科,此次犯罪显然是其法律认识不足,出于泄愤之下的愤怒之举,与一般盗窃的社会危害性不可相提并论。

四、本案如何取得不起诉的决定?

陈律师介入本案后,首先帮助陈某理解法律规定,介绍了相关法律常识,告知其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其次,帮助陈某与受害人彭某取得联系,陪同陈某前往彭某处当面盗窃并赔偿了彭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彭某的书面谅解。彭某考虑到之前的同事关系和开除陈某的前因,对陈某予以谅解。然后陈刚律师向承办检察官多次沟通,提出陈某系初犯偶犯,本案系民间纠纷所诱发,陈某已经取得谅解,陈某法律意识不强已经认识到了错误,愿意认罪认罚等意见。建议承办检察官对陈某给予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可以不予刑事处罚的不起诉决定。并检索类案判决,发现该检察院之前也有一个报复性盗窃被不起诉,提出同案同处理的意见。

最终,检察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陈某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程序,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

相关法律规定:

 第一百七十七条 【法定不起诉的条件】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酌定不起诉的条件】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案件的处理】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二百八十八条 【和解协议的适用范围】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第二百九十条 【和解协议的效力】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第十五条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附:本案法律文书

重庆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盗窃案)

渝合检刑不诉〔2020〕Z14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6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住重庆合川区**街道**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6月27日被重庆合川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辩护人陈刚重庆百君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重庆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6日20时许,陈某某去至重庆合川区将军支路步步高商场3号门外摩托车停车位,见彭某某停放此处的一辆安尔达电动车。因此前与彭某某共事时产生矛盾,意图报复且据为己有。遂趁无人之机,通过推行的方式将彭某某停放此处的这辆电动车盗走。2020年6月27日,陈某某被合川区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并将彭某某被盗的电动车及电动车坐垫下放有的一部OPPO R9手机查获后予以发还。重庆合川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261元,OPPO手机价值人民币648元。

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坦白认罪。陈某某已向彭某某赔礼道歉,并取得彭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被盗电动车、手机照片、扣押发还清单、购车资料、谅解书等;

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3.失主彭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理由如下:

1.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规定,具有社会危害性

根据刑法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盗窃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二千元以上不满六万元的,为数额较大。本案中,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明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是违法犯罪行为,趁彭某某不在之机,推走彭某某停放摩托车停车位的电动车。陈某某实施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财物价值共计2900余元,数额较大,侵犯他人财产权,具有社会危害性。

2.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犯罪情节轻微

判断盗窃犯罪的情节轻重,要综合考量涉案财物的数额大小,行为人的作案动机,是否为初犯偶犯,是否退赃退赔等情况。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盗窃财物的数额虽然已达到立案标准,但在数额较大幅度内相对较小。因被此前所在单位主管彭某某开除产生不满,具有泄愤的心理因素,其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陈某某已退回全部所盗物品,积极赔礼道歉,得到彭某某谅解,社会矛盾已经化解,被损害的社会关系得到修复。陈某某没有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和特定条件下的偶犯。综合考虑前述情况,可以认定陈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

3.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行为不需要判处刑罚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对犯罪分子是否判处刑罚,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法定、酌定的量刑情节以及认罪认罚、刑事和解等具体情况依法处理。本案中,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具备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盗窃事实,应当依法认定陈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陈某某具有从宽处罚情节。到案后,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一直稳定认罪,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被害人谅解等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起诉。综合全案情况,本案符合不起诉条件,对陈某某可以作不起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合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陈刚律师,重庆百君(合川)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中心副主任、律师,毕业于法学黄埔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于2015年取得律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重庆-合川区
  • 执业单位:重庆百君(合川)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00120********7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经济犯罪、取保候审、毒品犯罪、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