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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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合川区专职律师执业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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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扣量刑细节,细谈某强奸案罪轻辩护的量刑之辩!

发布者:陈刚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25日 68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笔者于近日成功代理辩护一起强奸案,该案犯罪事实清楚,被告人对此供认不讳,相关物证、言辞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故在接手本案后,本辩护人一直致力于罪轻辩护,期待在量刑上为被告人争取最轻的刑事处罚。

最终,在辩护人的努力下,为被告人争取到了较轻的刑事处罚,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本文就在此案的基础上,梳理强奸案中,对被告人有利的量刑情节,供各位参考。

首先,我们来解读强奸案的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中对于强奸案的量刑细节:

()强奸罪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强奸妇女一人的,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奸淫幼女一人的,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强奸或者奸淫幼女的人数、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强奸妇女或奸淫幼女二人的,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六个月以下刑期;

  (3)每增加轻伤二级一人,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每增加轻伤一级一人,增加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刑期;

  (4)造成被害人怀孕、感染性病等后果的,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犯强奸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三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二人以上轮奸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程度、强奸人数、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严重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强奸妇女或奸淫幼女三人以上,每增加一人,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2)每增加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的,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3)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六个月以下刑期;

  (4)每增加轻伤二级一人,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每增加轻伤一级一人,增加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刑期;

  (5)每增加重伤二级一人,增加二年至二年六个月刑期;每增加重伤一级一人,增加二年六个月至三年刑期;

  (6)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造成被害人二级至一级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的,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7)造成被害人怀孕、感染性病等后果的,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8)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对同一妇女强奸或者对同一幼女实施奸淫两次以上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轮奸两次以上的,增加基准刑的40%以下;

  (2)携带凶器或者采取非法拘禁、捆绑、侮辱、虐待等方式作案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3)利用教养、监护、职务关系实施强奸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强奸未成年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40%以下,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超过基准刑的100%

  (1)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犯罪的;

  (2)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学生集体宿舍实施强奸犯罪的;

  (3)采取暴力、胁迫、麻醉等强制手段实施奸淫幼女犯罪的;

  (4)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农村留守儿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犯罪的;


  (5)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一步:

重拳出击,打掉公诉人指控被告人在当晚两次对受害人实施暴力性侵的指控,最终法庭仅认定一次。


第二步:

对受害人进行赔偿,取得受害人的谅解。


第三步:

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并手书悔过书,表达悔罪意愿。


第四步:

严格按照量刑指导意见,确定量刑起点动摇法官在量刑起点自由裁量权中倾向于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则量刑起点较低,根据犯罪事实、手段、情节、量刑情节确定基准刑,再辅以酌定情节,确定最终的宣告刑。


结束语:

刑事辩护不仅仅是为被告人争取无罪判决而作的无罪辩护,那是刑事辩护皇冠上的明珠,在大量的刑事案件中,辩护人都是为被告人做罪轻的刑事辩护,为被告人争取从轻减轻处罚,故对于刑事案件的承办律师而言,熟悉量刑指导意见是一名优秀的辩护律师应有的基本素质。

陈刚律师,重庆百君(合川)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中心副主任、律师,毕业于法学黄埔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于2015年取得律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重庆-合川区
  • 执业单位:重庆百君(合川)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00120********7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经济犯罪、取保候审、毒品犯罪、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