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陈刚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3日 88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简述案件详细情况
2019年10月,某保险公司员工在为其客户办理公积金贷款时,因之前协商的贷款手续费未支付,故该员工在办理贷款过程中,利用掌握客户手机及个人信息的机会,私自将该客户的银行卡注册绑定第三方支付软件,并修改支付软件的支付密码,待该笔贷款到位后,趁客户未注意之际利用第三方支付软件将客户贷款划走,并转移至自己亲人的银行卡之中。(因涉及个人隐私,本案案情简要陈述如下,基本事实陈述清楚)
该员工因涉嫌盗窃罪,被当地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其家人慕名找到陈XX师,请求为其辩护,争取取保。
陈XX师接受委托后,将本案在我所案例研讨会上进行讨论,就本案是否构成盗窃罪,是否既遂,是否能够争取缓刑及相应的辩护策略等如下争议焦点进行了探讨。
一、本案受害人未支付商谈好的贷款手续费,嫌疑人将手续费以私下的方式转移是否构成自力救济行为,不成立犯罪?
二、受害人未支付商谈好的贷款手续费的行为,是否成立过错在先,可以对嫌疑人从轻处罚?
三、该笔贷款手续费是否已经由受害人实质掌控并取得所有权?
四、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成立盗窃既遂?
五、本案的辩护策略。
经研究:
认为,嫌疑人的目的虽然是维护自身合法的利益,出于保护自身应得的贷款手续费的目的,但采用了盗窃的行为方式,将已经贷款通过并进入受害人银行账户的资金划走,本案的关键在于嫌疑人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根据嫌疑人与受害人之间达成的协议,虽然是口头协议没有客观证据加以证明,但嫌疑人及证人均陈述存在上述协议,受害人对此予以否认,故本案关键点之二在于能否以现有证据证明存在上述协议。
受害人申请的贷款已经进入了受害人的银行账户之内,该笔资金已经实质为受害人取得所有权。嫌疑人将其划走至第三方支付软件内并转移至自己的银行卡内,如成立盗窃,构成既遂。
经审理:
本案在办理过程,辩护人一直坚持上述争议焦点的攻伐,并积极与公安机关和检查机关多次讨论,取得审前辩护的良好效果。同时积极与受害人联系,退还其被划走的贷款金额并赔偿其损失,取得受害人谅解。
经辩护人多方努力,嫌疑人在被羁押7天后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该案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辩护人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希望能够不予起诉。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程序办理本案。
后本案取得缓刑的最终结果。
感悟:
在日常生活中,常遇不平不忿之事,要以平和的心态泰然处之,不能过于激进,采取不当的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样反而会使得自身落入不利局面,最后便宜了社会上不诚信的人。积极维护自身利益,委托专业律师为其辩护也是本案最终取得较好辩护效果的关键。
陈XX师,专注刑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