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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诉B 一审执行裁定书

发布者:刘云海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0日 16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张XX诉刘XX 一审执行裁定书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深龙法布执字第961号 申请执行人张XX,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A,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A,女,汉族,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67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按该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1、支付补偿款960000元(人民币,下同);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3、承担受理费1450元,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审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和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义务,并向本院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也未按规定申报财产,经查证,本院于2015年9月9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镇南岭村英郡年华XX二期8栋3单元14F的房产(房产证号为600036xxx4)的50%权利份额,后在本院督促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庭外执行和解协议(内容略),并于2015年12月16日提交本院,经询问,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延长履行期限至2016年6月30日,并同意将本案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并同意延长本案的履行期限,本院应予准许,目前,本次执行程序暂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67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执行长A 执行员B 执行员C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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