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贾某。
被告付某。
委托代理人刘云海,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约合156828元);3、共同承担夫妻共同债务6万元;4、被告向原告支付损害赔偿1万元;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答辩意见:1、不同意离婚;2、原告所述共同财产不完整,应包含房产增值部分;3、夫妻共同债务没有详细的证据,不予认可;4、损害赔偿没有依据,被告有人流的费用和精神损害并未主张。
本院经审理查明:
结婚时间:2012年12月25日。
生育子女:无。
其他需说明情况:双方于2014年4月开始分居。
本院认为:婚姻来之不易,当婚姻出现危机时,夫妻双方应多从家庭长久和睦考虑,既不能逃避矛盾,亦不能偏激处理,多包容、体谅对方,积极挽救家庭。故,本院暂不支持原告的离婚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不准予原告贾某与被告付某离婚。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