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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人不淑闪婚后离婚,律师为女方成功挽回90万的财产损失

发布者:刘云海律师 时间:2019年04月19日 130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近几年“闪婚”成为一个热门流行词,也许是一见钟情的热恋让双方快速决定进入婚姻,不管是相处多久后结婚,相信每对夫妻一开始的选择往往坚定无比,但闪婚通常绝大部分走到半路就后悔了。由于双方了解不深,婚姻生活难以磨合,更糟糕地发现遇到的是“渣男”,特别是双方经济条件有较大差距的男女在闪婚后因为婚前债务和婚后经济支出会产生很多矛盾。下面请看看深圳刘云海律师是如何帮委托人在离婚过程中如何挽回女方的财产损产失 

【基本案情】

案由  离婚纠纷和财产纠纷

原告  向某女,女,汉族。

原告委托代理人  刘云海,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张某男,男,汉族。

案件概述:

原告向某女与被告杨某男均为离异人士,双方网上认识,2016 2月在福田区民政局办理登记结婚,双方均属中年再婚,原告与被告由于闪婚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男方对女方漠不关心,只想从女方处索取更多的钱,矛盾不断,未建立起夫妻感情且被告诉张某存在婚外情,导致双方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双方曾协商离婚,并于20169月签离婚协议书,但未能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在婚烟存续期间,被告曾多次向原告借款,共计60余万元。原告为了顺利离婚,同时要求被告偿还借款以及原告在婚内出资购买的私家车,与被告一直协商未果,最终委托专业办理离婚纠纷案件的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深圳律师刘云海,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判决结果】

 一、准予原告向某与被告张某离婚;

 二、被告张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向某60万元;

 三、一直给被告使用但由原告出资购买的私家车归原告向某所有,被告张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将该车转移登记至原告向某名下。

【律师解析】

    刘律师认为本离婚纠纷案双方主要争议在于房产及债务分割;

一、被告指出之前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受原告胁迫,在司法审判中,任何主张对方存在胁迫的,都需要提交证据举证存在胁迫,包括但不限于录音、录像、报警等,本案被告并未提交相关证据,事实上也不存在相关的证据。案涉离婚协议,不存在任何不公平的内容所以并不存在胁迫的基础。

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出资购买的机动车虽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双方签有购买车申明,离婚后归原告所有。

三、被告向原告的借款,在有效证据《欠条》的支持下,可以追回。主张偿还的诉讼时效为3年,超过的一般视为放弃诉讼追偿的权利。夫妻间婚内借款因涉及婚姻关系,与一般的民间借贷略有不同。

【本案结语】

婚姻非同儿戏,它是关乎男女双方长期乃至终生幸福与否的大事。清醒正确地认识人和事均有一个合理过程,并进行适当的婚前调查,闪婚现象恰恰忽略了这个重要过程及初步调查。缺失了双方在爱情婚姻家庭中的价值取向、性格交融、思维方式、生活方式的磨合认知期,很快陷入冲动盲动式婚姻,大多会饱尝婚姻家庭剧烈磨擦震荡甚至分离,酿造婚姻家庭不幸的苦酒。本案女方遇到的完全是一个渣男,不仅婚后生活不幸福,也为男方投入了大量的钱财。在一开始原告并没有及时想到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经由刘云海律师积极鼓励,原告相信法律的公平公随即采取行动,尽快止损,早日解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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