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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刘云海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0日 19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包XX与王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XX 民事判决书 (2014)深宝法家初字第728号 原告包XX,男,蒙古族,户籍地址广东省XX, 委托代理人A,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女,汉族,户籍地址贵州省XX, 委托代理人A,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 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讼请求:一、准予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子A由原告抚养, 被告答辩意见:一、感情未完全破裂,不同意离婚,二、婚生子一直由被告在抚养,其抚养权应判归被告, 本院经审理查明: 结婚时间:2011年6月29日, 生育子女:于××××年××月××日生育婚生子包某乙, 离婚协议:无, 法定离婚情形:无, 其他需说明情况:原告主张自2014年7月分居至今,被告主张自此未分居, 本院认为:本案不符合法定离婚情形,原、被告所述并非不可调和的矛盾,只要双方多为稳定家庭和子女健康成长考虑,坦XX沟通,包容对方,重新建立信任,相信一定能重新过上幸福美满的生活,综上,本院不支持原告的离婚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不准予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A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B(兼) 书记员C 附相关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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