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云海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0日 12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李X与曾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XX 民事裁定书 (2013)深盐法民一初字第618号 原告李X, 委托代理人A,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 本院在审理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B于2013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对被告曾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按四分之一收取为人民币75元,由原告A负担,多收取的部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5元,本院退回原告, 审判员A 二〇一三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B(兼)14年 (优于92.38%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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