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涛律师 时间:2019年07月22日 75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审理法院: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被告人:陈某
辩护人:张涛律师,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 2016年11月至2017年11月期间,被告人陈某以营利为目的,通过被告人周某、许某和袁某(另案处理)微信好友“二胡哥”、“陈先生”(身份不明)等代理商向被害人邱某、方某、朱某等人出售无合法来源的“第五元素”“战狼”等壮阳类保健品,累计销售“第五元素”270盒、“战狼”988盒,每盒10粒,共计12580粒,销售金额至少达人民币102470元。2017年11月13日,嵊州市公安局对被告人陈某住处进行搜查,查获“第五元素”139瓶共1390粒、“战狼”93瓶共930粒、“诺贝尔”4瓶共60粒等性保健品,并分别采样进行抽检。经绍兴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送检的“第五元素”“诺贝尔”中均检出西地那非、他达拉非成分,“战狼”中检出他达拉非成分。陈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刑拘。
办案过程:
接到委托后,张涛律师对此高度重视,立即对案件进行了分析研究,调取相关的法律法规,经过研究与陈某商议之后拟定了的诉讼意见。辩护人查阅了大量的背景资料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制定诉讼方案。
办案结果:
经过张涛律师努力,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