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涛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13日 51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罗XX,男,1987年8月29日出生。因本案于2017年3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5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下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X,北京XX律师。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下检公诉刑诉【2017】4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XX、罗XX、黄XX犯行贿罪,于2017年7月10日向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同年9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查员吕XX、代理检察员章思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XX、罗XX、黄XX及其委托的辩护人陈X、张X、杨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至2017年2月间,从事车辆违章代办业务的被告人罗XX、罗XX为方便实施买卖驾驶证分数的活动并从中牟利,分别通过杭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景区交警大队临聘人员金XX联系到交警大队赵XX等民警,由民警有权使用移动警务通非现场处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职务便利,帮助二人谋取上述不正当利益。为此,被告人罗XX给予金XX及赵XX等民警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1万余元。
辩护人张X提出对公诉机关指控基本无异议。被告人罗XX构成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而非行贿罪;金XX收受财物并非民警的授意,而是金XX主动找民警合作处理违章,而本案被告人罗XX并不关心金XX如何处理违章;指控被告人罗XX构成行贿罪有客观归责之嫌,违背主客观一致的刑法原则;被告人罗XX归案后如实供述,系初犯,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至2017年2月间,从事车辆违章代办业务的被告人罗XX、罗XX为方便实施买卖驾驶证分数的活动并从中牟利,分别通过杭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景区交警大队临聘人员金XX联系到交警大队赵XX等民警,由民警有权使用移动警务通非现场处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职务便利,帮助二人谋取上述不正当利益。为此,被告人罗XX给予金XX及赵XX等民警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1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罗XX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金X容留二人以上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金X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且系初犯,均可予以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被告人罗XX犯行贿罪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