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涛律师 时间:2017年01月19日 154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张涛律师(本人)
案件简介:原告曹某与被告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原告诉称:2011年3月24日,被告以买车为由,向原告借款37万元整,约定借期两个月。借款地点为浙江省龙游县**镇**路**县某物流有限公司。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不还钱,并避往外地躲债。2013年后,被告常住杭州做生意。原告得知被告住在拱墅区和睦院后,于2014年5月14日找到被告,要求被告还款,被告承认欠借款本金37万元,但表示没钱,以后有钱会还钱给原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7万元,利息2.775万元,总计39.775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答辩称:原告主张的事实理由与客观事实不相符。被告是曾经向原告要求借款,被告也向原告出具过两份借条,但因原告不同意被告提供的担保人,原告就不同意提供出借款,故借条中约定的37万元实际并未给付。
承办过程:郭某因民间借贷涉案被诉至法院,郭某委托杭州律师张涛代理出庭应诉,此案涉及金额不大,但双方就已付本金部分争议比较大,法庭最终没能调解结案。但法庭还是驳回了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
审判结果:
此案的判案结果被告满意。
杭州律师张涛: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