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籽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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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属于民法上的不可抗力

作者:赵籽贻律师时间:2020年02月15日分类:法学论文浏览:2103次举报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属于民法上的不可抗力

作者:赵籽贻

20191230日,自武汉发现首例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患者开始,2020年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以下称“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各地疫情防控措施不断升级。为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中央与各地方政府采取各种措施加强疫情防控工作:国务院办公厅于2020126日宣布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2日,23日起正常上班;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20130日要求自治区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924时前复工;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要求从外地(单位所在盟市以外地区)返岗人员,全部实行居家隔离观察14天,由所在单位及社区每日进行排查并做好记录。可以说,全国各地区、各行业均受到疫情的不同程度影响。笔者在此探讨新冠肺炎是否属于民法上的不可抗力,并探讨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合同履行问题。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由于它独立于人类的行为之外,并且不受当事人的意志所支配,因此各国法律都把它作为一项法定的免责事由。因此,我国《合同法》、《民法总则》均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此次肺炎疫情,爆发迅速,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短时间内启动一级响应,不少城市陆续颁行暂停公共交通运输、禁止开展聚会活动、春节假期延长等病毒阻断举措。人民群众对以上疫情与各项行政举措不可预见,更不能避免疫情传播以及正常生产生活受到行政措施的影响,且至今疫情仍在蔓延,对症药物的研发尚需时日,各项行政举措仍常备不懈。笔者认为,该次疫情属于民法上的不可抗力。

理由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法[2003]72号)“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按照<< span="">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妥善处理”之规定,受到本次疫情影响进而导致不能履行合同依法应当按照“不可抗力”定性处理。

为减轻企业以及合同当事人的经济损失,笔者建议应采取以下措施,保护企业与当事人的法律权益。

第一,及时履行告知合同相对方的义务,积极与合同相对方协商沟通,以减轻双方的经济损失。对不具有履行可能性或疫情之后再履行合同,无实际意义的合同,合同相对方可协商解除合同;对合同履行基础发生变更,但仍有履行可行性的,可与对方协商对策,基于公平原则,重新签订合同等。

第二,保留因疫情导致不能履行合同或对履行合同造成实质影响的证据,包括政府延期复工开业、封锁交通、限制货物交易、停止营业的行政措施公告、中国贸促会商事认证中心出具的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等。这些证明可作为日后免责的证据,也可应对之后不得已为之的诉讼或仲裁程序。

在国家危难时刻,我们更应恪守本分,严格履行约定与法定的合同义务。众志成城,方可打赢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

 

附件:不可抗力通知函件(格式文本)

关于抗击新冠肺炎工期延误(或者其他)事宜

某某有限公司:

根据贵我双方于某年某月某日签订的《某某合同》,我公司负责承建贵司某某工程。鉴于突发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国务院和某某省(工程所在地)政府均已发布通知要求企事业单位延长春节假期,推迟复工。根据合同法有关不可抗力因素规定及各级政府要求,本公司抱歉地通知贵司,尽管本公司积极排除障碍,但为了遵守政府法令和保护贵我双方员工健康,该工程将于春节后推迟复工。具体复工时间结合疫情发展及政府通知等因素,我公司另行与贵司协商确定,该工程工期及付款进度等依法相应顺延,贵我双方均不构成违约。

特此函告,顺颂商祺!

 

注:图为中国贸促会为浙江台州的一家企业出具全国首份新冠疫情不可抗力的事实性证明书


赵籽贻律师为人正直,思维缜密,拥有丰富的专业知识,了解各种法律文件,熟悉各类公文、法律文本的书写,具有较强的表达和沟通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内蒙古-呼和浩特
  • 执业单位:内蒙古籽贻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50120********61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