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赵籽贻律师代理的陈先生与内蒙古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二审案件均取得令人满意的结果,陈先生成功获得双倍购房款。
【案件简介】
2016年×月×日,委托人陈先生与内蒙古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购房协议》,约定内蒙古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商)将其开发的位于××小区的房屋出售给委托人陈先生。协议签订后,陈先生依约向开发商支付购房款50余万元以及其他费用。后开发商违约将该房屋另行转卖他人,并向他人交付房屋。
【律师工作】
赵律师接受委托后,详细询问委托人、查看证据,并帮助陈先生重新收集了新的证据。庭审中,赵律师通过出示强有力的证据,迫使开发商最终认可已将该房屋“一房二卖”的事实。通过出示其他证据,直接证明陈先生因开发商多年无法交付房屋已给其巨大损失。
【代理结果】
一审、二审法院均采纳了赵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开发商双倍返还购房款100余万元、支付相应利息。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