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刘女士与内蒙古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已结案,赵籽贻律师成功帮助刘女士取得案件良好效果。
【案件简介】
2014年×月×日,委托人刘女士与内蒙古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内蒙古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商)将其开发的位于××小区的房屋出售给委托人刘女士。协议签订后,刘律师依约向开发商支付购房款近90万元。房屋交付期限届满后,开发商一直拒绝交房,刘女士无奈诉请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开发商双倍返还购房款。
【律师工作】
赵律师接受委托后,仔细询问委托人、查看证据,并通过实地勘验以及调取收集新的证据,最终发现开发商自始至终未取得该小区的任何开发手续,即“五证不全”。庭审中,开发商(被告)提出其已取得五证并已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的答辩意见,赵律师着重出示相关证据,直接推翻了开发商的答辩意见,且直接证明了开发商无证欺诈卖房的基本事实。
【代理结果】
法院最终采纳了赵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开发商返还刘律师购房款80余万元、赔偿刘女士因其无证欺诈卖方所造成的损失30万元以及相应利息。目前,该案已结案生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