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17年10月×日,原告靳某某驾驶×××号小型汽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撞上隔离带。委托人(即被告)某畅公司接到清障电话后,派车将该肇事车辆运往停车场。在停车场内卸车时,该肇事车辆起火,某畅公司随即报警并采取救援措施。消防大队到达现场后,因火势太大无法实施有效救援导致车辆烧毁。经该消防大队认定火灾烧毁车辆及其物品总计××××××.××元以及起火原因为可以排除雷击、外来火种引起火灾的可能性,不排除汽车经碰撞后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原告以保管合同为由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元。
某畅公司委托赵律师后,通过了解案情、收集证据、申请法院调取证据、查阅法律规定,提出本案系道路运输合同纠纷;车辆系在拖运过程中发生火灾;起火原因与被告无关;被告履行了救助义务等代理意见。
最终,法院采纳了赵律师的全部代理意见,判决驳回原告靳某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醒:发生纠纷,积极委托律师通过法律手段解决问题,尽可能将损失降到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