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王XX因与被上诉人北京XX公司(以下简称富XX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8民初274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XX与被上诉人富XX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祝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XX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富XX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富XX公司没有任何事实证据可以反驳王XX提供的劳动合同,属于严重的认定事实错误;2、仲裁期间富XX公司认可2016年11月20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认可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事实,后在法院诉讼期间又不认可,属于严重逃避、推卸法律责任;3、因富XX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向王XX支付赔偿金,因富XX公司未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劳动报酬导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向王XX支付经济补偿金;4、王XX主张经济补偿金转为主张赔偿金,法院应合并审理,原经济补偿金的主张仍应在诉讼中予以查明,并根据实际情况认定富XX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富XX公司辩称:1、王XX提供的劳动合同不具备真实性,没有证明力,王XX于一审期间认可该份劳动合同在空白处关于年终奖列明的内容是其自行书写后添加的,而不是劳动合同本身有的内容,经过鉴定也被认定为存在人为改动的情况;2、富XX公司没有认可2016年11月20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2016年11月15日王XX擅自离岗后未再到公司工作,并不存在富XX公司单方与王XX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故富XX公司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王XX的上诉请求和理由。
王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富XX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08800元;2、富XX公司支付其2011年1月1日至2016年11月20日期间年终奖120000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30000元;3、富XX公司承担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王XX于2008年8月10日入职富XX公司。富XX公司每月15日通过现金签领方式,向王XX支付上一自然月的工资,最后一笔为2016年10月工资,于2016年11月15日发放。依据富XX公司提举的、王XX认可真实性的工资表显示,2016年10月王XX的工资分两部分发放,一部分为2000元,另一部分为2243元。富XX公司未为王XX缴纳社会保险。
王XX在富XX公司出勤至2016年11月15日,针对停止工作的原因,王XX主张当日发放2016年10月工资,其发现存在差额后向富XX公司法定代表人程XX索要,程XX拒绝支付,但未告知其原因;三四天后其找到公司财务索要,财务询问程XX,程XX并未说怎么办;2016年11月20日其对程XX说拖欠工资是不对的,程XX没有言语,后双方达成一致,其被迫提出辞职,程XX亦表示同意。本案庭审过程中,王XX表示其系于2016年11月20日以富XX公司拖欠工资、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被迫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富XX公司对王XX的主张不予认可,表示王XX自2016年11月16日起未到公司上班,其公司致电王XX,王XX称不来上班了,原因为其认为工资低,后无法取得与王XX的联系,双方劳动关系于2017年6月30日因劳动合同到期而终止,因联系不上王XX故其公司未向王XX作出劳动合同终止的通知。富XX公司就己方主张提举了劳动合同书,显示甲方为富XX公司,乙方为王XX,合同起止日期为2015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王XX于本案诉讼庭审过程中认可劳动合同落款处其签字及乙方个人信息的真实性,但表示其签字时合同期限处为空白,系富XX公司后续添加,其并未签订该劳动合同。另案诉讼庭审过程中,王XX表示不认可其签字真实性。
针对王XX的考勤方式,本案首次庭审过程中,王XX主张为指纹打卡考勤,富XX公司则主张为专人记录考勤,没有打卡。本案二次庭审过程中,富XX公司提举了考勤打卡记录,显示王XX2016年10月存在上下班打卡记录的共计17天,此外仅有下班打卡记录的共计3天。王XX不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表示其2016年10月全勤。本案仲裁期间,王XX表示其2016年10月其出勤19天,其中国庆节放假期间其按公司规定休假5天、当月请事假3天;富XX公司认可王XX当月请事假3天。
双方均确认富XX公司并无书面的年终奖规章制度。王XX主张富XX公司法定代表人程XX口头承诺其每年均有年终奖20000元,2009年、2010年富XX公司每年均以现金形式向其发放年终奖20000元,此后未再发放,故富XX公司应按照每年20000元的标准向其支付2011年1月1日至2016年11月20日期间年终奖及25%经济补偿金。王XX就其主张提举了以下证据:
1、录音。王XX主张系2016年12月7日其与富XX公司总经理程XX、副总经理李XX之间的对话录音,内容显示为:“程:一个企业的成败咱哥仨在这儿坐着说,其实聊半天实际不是聊个人,咱就聊这企业,你说是不是小X?王X多探讨探讨对咱企业的发展有好处,这就是咱哥仨没白待,是吧?程:这个企业,说看不到有不明白就得有人站出来敢说话,那会儿就曾经为这事儿我跟文X,我们俩没红过脸这么多年,他一直敬着我,可是我对他有意见呢,他有时在这方面他老是怕得罪,说实在话,小X他不是怕你,他不愿意得罪你明白我说的意思吗?他心里明知道这个,他心里扛着不说,你呢,你有些事儿,你也不说。王X咱们相处八年了,从大牛坊那时候开始,我认识你认识程XX,工资所有的都是你俩说了算,我没给你提过要求,然后奖金有好几年你说你那份肯定给你,起码有三年你说过,程XX也单独说过,虽说现在经济发展了一年两万块钱,但是说一共就给了两年,那时候李XX他父亲病了,你给李XX打电话,然后你就说李XX也这么说的,说小X那份给他,然后呢到后来也没给。到后来说压一年的奖金,咱们就这么聊天,这都是事实。是不是,李XX?您承认不承认这是事实?就说俩人,说这奖金别人没有小X你有这份,说过没说过,在远龙的时候说过,然后呢,李XX他父亲病的时候说过。他说我也没要求过。然后呢给你俩人打过电话,我说我奖金怎么着,您说我跟程X商量商量,或者您打电话跟李XX商量商量,这话都是不了了之的,是吧?然后呢,就说最近呢这段时间,你俩人因为小牛这事儿你俩人对我有看法,所以说有点挤兑我。你听我说完,然后就说上个月算工资,我找过你俩人,正好你俩人都在那天,然后就说那个,我说按天数还是怎么着,然后我出勤是19天,马XX说找你来着,您说还要商量商量。但是说,我觉得您这个商量商量的意思就是对我有看法,您就是挤兑我走呢。李X小X我就说一点事。王X您先听我说完,就说马XX找过你,因为我事先找过您了,然后呢程XX也说小X那个你照顾照顾他,既然您说了,您索性您就说你这工资就给你按天数,那索性就这样按天数就完了。我不生您气,但是说您说了,程XX也说了,然后马XX又问你的时候你还说得商量商量。那天正好您俩人都在,假说我要找您,程XX不在的话,那就不用说,我都不会生那气。李X你要这么说吧,我觉得你应该检讨检讨你自己。王X检讨,我要检讨,哥,我今天就是说我这儿委屈了程:你要有想法你就说出来,你觉得你委屈了或是有想法你就直接说,没什么关系,我也有我的那个想法,我也说出来,是吧?王X说工资,这段时间给大伙涨工资我也知道,你是想方设法的给我降工资,你挤兑我小X你就索性告诉我说小X你别干了。李X你接着说。王X是,我就是委屈嘛,然后这些天正好活也不多,说实话,哥,我还是叫你一声哥,可能说今天离了这个饭桌,可能你一生气,你就不搭理我小X了,那是我小X惹你俩生气了。我现在给您赔个理道个歉,但是我小X发自心里的话,我跟您说一说唠一唠。李X你还接着说。王X已经说完了,三点嘛,第一点,从我来富斌XX我没给你俩人谈过工资,你俩人说给我多少给我多少,说奖金给我多少多少我也没争执过,答应我的事也没实现,我也不计较。说实话我觉得你俩人就不拿我当回事,从这点来说,我觉得你俩人就对不起我。我这话说到这就算完了。程:我说两句,我的观点,个人说个人的观点,我只站在我个人的角度上。王X不是,首先说我说的是不是事实?程:你先让我说完,第一个,凡是这些事啊,都是自己做的,人做事啊都是自己一步一步做出来的,你听我跟你讲,咱一块合作之初,你感觉跟你现在的感觉一样吗,你说能一样吗?不一样吧,我告诉你为什么不一样,很多事是由于双方,你有这样的情况,这边会发生那样的情况,双方都是一步一步走来的,不能把问题,说这玩意儿弄完了说我这心里有委屈不说出来,然后给积攒了一大堆了,或者我自己觉得已经那什么了,再说。你有这样那样的想法看来你是由来已久了,你为什么不早说呢?依我说,有问题,你别插话,我要完整叙述这件事,我希望给我一个完整的语言环境,完整的一个思考,把我的意思表达出来,等我说错了,你再问我,完了你有想法你再问我,我先说说我这个,我觉得这个事大家有什么说什么,有什么说什么,大家一块探讨,有很多问题早就解决了。而是什么,有时候也许多一半责任在我,忽略了或者说不知道,或者说概念不清楚,有点模糊,说你刚才说了多长时间没给你奖金,这里有多种原因造成的,一种是这几年下来确实不是特别好的效益,也有你这块,也有种种原因造成的,咱们这块奖金迟迟没有发成者没有给。说实话,我个人的感觉,不代表文X。有很多事,小X咱们合作起来也挺愉快的,什么事大家就是直来直去,就直接说,有的事呢我也觉得挺不愉快的,为什么呢,我感觉到,你这几年,挺长时间了有点散漫,那么就是怎么个散漫法呢,我能感觉到你上班呢不拿这块当回事,又有时候好像就是一阵冷一阵热的,我的感觉是这样,这阵冷啊这阵热啊,文X也不好意思说,最后我跟文X提过这事,文X不好意思说,我想着在一块不错了,没必要把这事弄大。王X你俩人啊,我跟您说吧,就是拿着好人不当好人,所以说就是造成有些时候就是跟工人一样,工人就是有些时候他付出的,得不到老板的认可,所以说放松一阵紧张一阵,工人也是一样。程:所以说造成什么呢,这块确实是,拿这事实现象没招,聊两句,紧张一阵拿这事当回事,过一段时间又松了,说实话,我甭管我管的车间是怎样,我不是拿不拿工人当回事,我把什么当回事,我车间交给谁了,谁给我怎么管的呀,我对文X也有意见的,就是工作上的,我说既然让小X管,为什么不直接说呢?我曾经就有很多次我觉得很累。王X因为这里边各有各的事。程:这车间后来就这德行,弄得还四分五裂,鸡飞狗跳的,这有这事,那有那事,毛病还特大,曾经我也知道一些,也有人跟我聊过一些,说实话,我也不是一点没听过。为什么后来我慢慢车间我不管了,你说这车间现在说,我要是又管又不管,就按你说的,你那时候你管车间,我差点没人打起来,那会儿你管车间。王X那时候不是我,小曲管车间。程:我差点跟人打起来,命都不要都豁出去了来捍卫咱,因为人家干错了活了,咱们这弄成了一帮好好先生,你也听过我发过火说能干就干,不能干就滚蛋,干成这样还说好听的话。我不知道是怎么惯出这个毛病了,甭管你管还是小曲管,都弄得车间好多事我到车间里看到这样的问题那样的问题出现,出了这么多问题最后我们半夜费多大劲,你们不知道啊,最后全是文X跟我扛。这企业是我们的,我们花钱雇来的人,凭什么不给干,你不给干你还有什么权利要求这条件要求那条件。我肯定就有这种想法,再者说了,工厂就有工厂的规矩,企业有企业的规矩,这个制度大家都执行,为什么别人跳出来不去执行,这事我也很大委屈,小X我还找过你专门谈过,为什么签个合同在远龙的时候,签个合同到你这就老这么费劲呢,你就不签。……”富XX公司不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表示录音中并非程XX的声音。经本院释明法律后果后,富XX公司仍表示对录音中的声音真伪不申请司法鉴定。富XX公司另表示,录音中并未体现承诺王XX每年均有年终奖的事实,反而提及了企业效益不好及王XX工作散漫的情况。
2、劳动合同。显示甲方为富XX公司,乙方为王XX,第一条“本合同起止日期”处填写为“14年8月1日至15年8月1日”,第十一条“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内容”处填写为“甲方支付乙方每年贰万元奖金”,经王XX出示原件,肉眼可见该行手写字迹处底色较深,与合同其他位置颜色不同。富XX公司认可该劳动合同两页中所加盖的合同专用章的真实性,但表示该合同的形成过程系因王XX孩子上学,学校需王XX提供就业单位的劳动合同,故其公司向王XX提供了加盖公司印鉴的空白合同。富XX公司另主张,该证据系王XX伪造,因本案仲裁期间王XX并未提交该份劳动合同,其公司认为第十一条手填字迹系王XX于本案仲裁后填写的,且该处手写字迹颜色发黄,怀疑是经过了加热烘烤而伪造形成时间。
就此,富XX公司提出司法鉴定申请,申请事项为:1、该份劳动合同第十一条中的手写字迹是否经过烘烤等物理或化学处理?2、上述手写字迹与甲、乙方落款处的签字盖章是否为同一时间形成?王XX则表示,其于2014年8月1日在上述劳动合同中签字,三四个月后富XX公司在甲方落款处盖章并将合同交付给其,再经过一个月左右其对第十一条进行填写,当时系与公司总经理程XX、副总经理李XX一起商量时由其填写。富XX公司对此不予认可,表示鉴于王XX自认并非同一时间形成,故其公司仅对第一项内容申请司法鉴定。北京天平司法鉴定中心于2018年5月10日作出北天司鉴[2018]文鉴字第042号鉴定文书,载明内容为:“经仪器检验,该检验目标上的手写字迹笔画完整,没有洇散现象,光学反射效果强。该浅褐色条带是用液体擦拭形成,干燥后再书写的字迹,而非烘烤方式形成。根据以上检验情况综合分析认为:《劳动合同书》第十一条的手写字迹‘甲方支付乙方每年贰万元奖金’为液体擦拭形成干燥后,再书写的特点反映明确,未见经过烘烤等物理或化学处理的现象”。富XX公司预付鉴定费3000元。双方均认可该鉴定文书的真实性及鉴定意见,但均认为应由对方承担鉴定费用,富XX公司主张鉴定意见可以反映出王XX为了规避字迹书写时间而用液体进行擦拭,王XX则表示从未进行上述操作。
针对王XX主张的年终奖,富XX公司表示从未向王XX承诺过年终奖,亦未在2011年至2016年期间向其他员工发放年终奖。王XX则表示其不清楚其他员工是否享有年终奖。富XX公司就己方主张提举了2012年至2016年期间的工资签领记录,工资项目中并未载明年终奖。王XX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但表示工资与年终奖的领取记录并不在一起,领取年终奖需单独在一个笔记本中签字。
王XX以要求富XX公司支付工资、工资差额、年终奖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海淀仲裁委)提出申请,海淀仲裁委作出京海劳人仲字[2017]第4125号裁决书,裁决:一、富XX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XX二〇一六年十月一日至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期间工资差额一千零五十三元五角五分;二、富XX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XX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至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期间的工资三千二百元;三、驳回王XX其他仲裁请求。本裁决对富XX公司为终局裁决。王XX不服该裁决结果,于法定期限内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富XX公司未于法定期限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法院认定如下:1、针对王XX提举劳动合同中第十一条的手写字迹“甲方支付乙方每年贰万元奖金”,王XX自认系双方签字盖章一个月后由其添加,其虽主张系与富XX公司总经理与副总经理商量后添加,但在对方不予认可的情况下,王XX未能就双方就此达成一致意见提举证据,故法院对王XX的主张不予采纳。加之,上述手写字迹处底色,与劳动合同其余位置处的颜色不同,经司法鉴定程序确认存在用浅褐色液体擦拭干燥后书写的情况,富XX公司亦提出王XX借此规避字迹修改时间的质疑,王XX作为该份劳动合同的持有人,未能就此作出合理解释,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综上,法院认定王XX提举的该份劳动合同缺乏相应的证明力。2、针对王XX提举的录音,富XX公司虽否认系法定代表人程XX的声音,但经法院释明后仍不申请对录音中的声音真伪申请司法鉴定,应自行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故法院采信王XX提举录音的真实性。王XX提举该录音系为证明其每年享有年终奖20000元,但结合录音上下文内容可以看出,年终奖并非王XX所述的常规、固定发放,故该证据亦无法实现相应的证明目的。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年终奖一节。年终奖有别于常规类工资,一般系用人单位结合企业经营情况及劳动者的个人表现,对劳动者在年度中所取得工作业绩的鼓励与奖励,就此,在与劳动者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具备决定是否发放与以何标准发放的自主权。如上证据和事实认定中所述,王XX未能就富XX公司承诺每年支付其年终奖20000元的主张提举有效证据,并且,其主张2011年至2016年富XX公司均未支付其年终奖,上述时间长达六年时间,王XX未举证证明其曾在合理时间内就年终奖未发放的情况提出异议。故综上,对王XX要求富XX公司支付其2011年1月1日至2016年11月20日期间年终奖及25%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法院均不予支持。
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一节。本案仲裁期间王XX的请求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诉讼期间变更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上述项目均是基于解除劳动关系这一事实产生,故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可以在本案中一并处理。王XX主张2016年11月20日其以富XX公司未足额支付2016年10月工资、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辞职,但未提举有效证据证明其曾做出该项辞职行为,且其自行提举的2016年12月7日录音亦未反映出双方曾针对劳动关系的解除作出意思表示,同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情形下,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一方为用人单位,但依据本案双方当事人陈述,并不存在富XX公司将王XX辞退的情形。故综上,对王XX要求富XX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另,本案仲裁裁决载明对富XX公司为终局裁决,富XX公司未于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应视为认可仲裁裁决结果,王XX同意本案仲裁裁决第一、二项,即富XX公司向王XX支付2016年10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期间工资差额1053.55元、2016年11月1日至2016年11月15日期间工资3200元,法院对此不持异议。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判决:一、北京XX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王XX支付二〇一六年十月一日至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期间工资差额1053.55元;二、北京XX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王XX支付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至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期间工资3200元;三、驳回王XX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中,王XX提交如下证据:一、(2018)京民申2629号裁定书,证明其从入职到离职的工资是6400元;二、(2017)京0108民初18548号判决书,证明其发生工伤后富XX公司未支付其任何待遇,富XX公司存在违法行为,且对王XX岗位的陈述前后矛盾;三、(2018)京0108民初28285号裁定书,证明富XX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四、富XX公司在仲裁期间提供的证据目录,证明富XX公司不认可拖欠其工资;五、(2018)京01民终8939号谈话笔录,证明其职务是厂长,富XX公司对其职务的陈述前后矛盾,且因其职务为厂长,故其待遇跟一般的工人的待遇不一样;六、仲裁庭审笔录,证明富XX公司认可未足额支付拖欠工资,认可2016年11月20日解除劳动关系。富XX公司发表如下质证意见:证据一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且王XX入职后的工资是有变化的,不可能一直是每月6400元;证据二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对证据三关于未缴纳社保的问题,由于王XX去社会保险机构投诉,富XX公司已为其补缴了全部的社会保险;证据四系富XX公司在仲裁期间提供的证据目录,因王XX没有来公司办结算,故最后一个月工资没有支付,但不存在拖欠问题,且仲裁裁决后富XX公司没有起诉也没有申请撤裁;对证据五的真实性认可,但王XX的职务是车间的工人;对证据六的意见同证据四。经审查,本院认为:证据一、二与本案双方诉争焦点无直接关联性;证据三虽载明富XX公司曾未为王XX缴纳社会保险,但后经王XX投诉已为其足额补缴;富XX公司对证据四和证据六中关于未与王XX结算最后一个月的工资作了相应解释,且富XX公司同意支付王XX相应的工资及工资差额,故本院对此不持异议;证据五系王XX与富XX公司之法定代表人程XX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双方争议焦点包括:一、富XX公司是否存在与王XX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二、富XX公司是否应当支付王XX年终奖。
就争议焦点一。王XX上诉主张其系于2016年11月20日以富XX公司拖欠工资、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被迫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但其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其曾以此为由对富XX公司作出明确的辞职行为。因王XX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富XX公司曾单方针对劳动关系的解除向其作出过明确的意思表示,故王XX上诉请求富XX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就争议焦点二。是否发放年终奖系用人单位的经营自主权,由用人单位根据其自身的业绩情况及劳动者的年度表现决定是否发放及发放标准。王XX上诉主张富XX公司应向其支付2011年1月1日至2016年11月20日期间的年终奖,其应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对年终奖的发放有明确的约定或制度规定。现王XX所提交的劳动合同中关于年终奖的内容,王XX认可系其自行书写的,且经鉴定,系王XX自行涂改添加,富XX公司亦不认可双方曾协商达成过一致,故本院对王XX提供的劳动合同中关于年终奖的内容不予采信。鉴于王XX未能提供充足有效的证据证明其每年均享有领取固定、常规的年终奖的待遇,故本院对其该项上诉请求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王XX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十元,由王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