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石X1、石X2、石X3因与被上诉人石X4、原审被告石X5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XX东城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1民初83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继承案件审理中,当事人分别提出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扶养协议等分属不同案由的继承类请求,原则上人民法院应一并予以审理,案由列为继承纠纷。确因涉及当事人众多且不同种类继承请求一并审理不便于诉讼的,可释X当事人分别提起诉讼。
本案中,石X5一审曾出示“遗赠”协议,主张被继承人石X将房屋遗赠给被继承人之孙子石X6,初步表明存在对诉争遗产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未追加石X6作为当事人,亦未向石X6本人释X另案起诉。石X5并非石X6的代理人,一审法院向石X5释X就遗赠另行主张权利无法达到向石X6本人释X的法律效果。二审中,石X5陈述其未向石X6告知遗赠协议存在,也未向石X6告知一审诉讼中法官释X的内容。石X6提交书面意见称其于一审判决后才得知遗赠,要求主张其遗赠权利。故鉴于一审诉讼中存在的程序不当之处,本案发回重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七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XX东城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1民初839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XX东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石X1、石X2、石X3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600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