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洪朝勇律师 时间:2021年09月22日 146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8-2020年期间,某公司因业务需要,与苏某某达成运输合作关系,约定:由苏某某将该公司管桩从将乐运至其指定地点,主要集中在泉州、仙游等地,运费为80元/吨或90元/吨,某某公司应在双方结算后及时支付运费。合作期间,苏某某均依约将管桩运至某某公司指定的施工地点。2019年8月至12月,苏某某按某某公司要求运至惠安、晋江等地45车货物,经双方结算后某某公司应支付125095元,但该公司至今未支付,经苏某某多次催讨未果。
苏某某诉福建省某管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本人担任苏某某的代理律师,发现本案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运输单据部分缺失并且被告未加盖公章予以对账,最后通过查询签名人在福建省某管桩运输合同交纳医社保并对签名人作笔录锁定被告责任,取得胜诉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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