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朝勇律师
运用自己的专业技能和法律知识帮助更多弱势群体,从而宣扬正气,弘扬法治,维护公平。
13507593050
咨询时间:00:00-23:59 服务地区

非法处置国家危险废物机油达267.27吨,涉嫌污染环境罪

发布者:洪朝勇律师 时间:2021年04月16日 113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宁化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二部刑诉〔20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犯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0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及其辩护人洪朝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宁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被告人林某在三明市梅列区某地建设工厂,购进锥形塔、抽油泵、蒸馏炉等设备。2016年12月29日至2019年3月22日,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的情况下,被告人林某向张某共收购废机油267.27吨,收购金额共计人民币712025元。在收购及存放过程中,被告人林某对废机油进行了蒸馏、提纯、去渣、脱水、冷却、静置沉淀等处置。后将经过处置后提取的燃料油出售给福建永安万年水泥有限公司、三明市三菲铝业等企业。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某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的情况下,非法处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确定的危险废物废机油(废物代码900-214-08)达267.27吨,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污染环境罪追究被告人林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林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林某的辩护人提出:1、对被告人林某的量刑应当低于张某,被告人在2015年按照福建省环保违规项目整改的政策,申请了1500吨/年初级基础油脱水项目,也在三明市梅列区环保局进行了备案,被告人林某也申办并持有《福建省排污许可证》、《危废品经营许可证》等处置废油的相关证件。尽管林某非法处置废机油的数量跟张某差不多,但相对来说,其处置废机油的技术、程序更加规范和环保,后续对废渣、废水的处理也能够达标,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破坏明显更小;2、被告人林某有自首情节,起诉书及检察机关在起诉书均有认定林某是在2019年6月19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至于供述罪行方面,刑法并未规定,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的时间点一定要在第一次询问之前,才成立自首;第二、三次如实供述罪行辩护人认为也是自首,且通过林某第一次询问笔录,他实际上也大部分如实供述了罪行,包括跟张某购买油数量、金额、交易方式、价格以及再对这些油进行处置并卖给谁等内容,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被告人林某应当被认定为自首;3、被告人林某于庭前主动预交罚金,还具有无犯罪前科及初犯、偶犯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现在起经营的恒庆化工公司也都停产,几乎没有再犯可能性。故恳请尊敬的法庭,在被告人林某认罪认罚的基础上,对被告人林某从轻量刑并对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6年,被告人林某在三明市梅列区某地建设工厂,购进锥形塔、抽油泵、蒸馏炉等设备。2016年12月29日至2019年3月22日,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的情况下,被告人林某向张某共收购废机油267.27吨,收购金额共计人民币712025元。在收购及存放过程中,被告人林某对废机油进行了蒸馏、提纯、去渣、脱水、冷却、静置沉淀等处置。后将经过处置后提取的燃料油出售给福建永安万年水泥有限公司、三明市三菲铝业等企业。案发后,被告人林某2019年6月19日向宁化县公安局投案。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林某预缴了罚金15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1.磅单原件、笔记本原件等物证;2.户籍证明、基本情况、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到案经过、搜查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福建省排污许可证》复印件、查封决定书、扣押决定书、起诉书、刑事判决书、污染物排放许可内容表、梅列区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备案登记表、三明市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备案材料、银行流水汇总清单、张某笔记本复印件、磅单复印件、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关于建议对被告人林某变更强制措施的函、宁化县医院健康体检报告、林某在三明市第一医院的住院病历、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关于废机油非法处置影响环境评估的函、司法鉴定许可证、情况说明、三明市公安局指定管辖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张某、卢某、林某1、林某2、陈某1、黄某、温某、罗某、余某、陈某2、李某、邹某、柳某、陈某3、林某3、林某4、彭某、陈某4等证人证言;4.被告人林某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照片、现场图、称量笔录等勘验、检查等证据并经庭审质证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违反国家规定,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物品经营活动,非法收集、处置废机油100吨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某的辩护人提出林某自动投案,应认定为自首。本院认为,林某自动投案时,未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在移送起诉时才如实供述承认其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犯罪事实,不认定为自首。被告人林某能如实供述并表示自愿认罪,可认定为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林某预交罚金,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的辩护人提出林某无前科、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无前科、劣迹,自愿缴纳罚金的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林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林某在处置废机油的技术、程序方面更加规范和环保,后续对废渣、废水的处理也能够达标,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破坏明显更小的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根据被告人林某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第三条第(二)项、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林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罚金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未随案移送的涉案物品片状氢氧化纳21包、silica135包予以没收,由宁化县公安局处理;

三、被告人林某被扣押的iphone7(系列号DNPV222PHG73)手机一部由宁化县公安局返还给林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洪朝勇律师 已认证
  • 13507593050
  • 福建如贤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9年 (优于59.68%的律师)

  • 平台积分

    3834分 (优于90.33%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8篇 (优于98.47%的律师)

版权所有:洪朝勇律师IP属地:福建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67992 昨日访问量:37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