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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案件

发布者:洪朝勇律师 时间:2017年02月13日 101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6)0403民初1096

  原告三明市三元区香华足浴城,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复康路

  法定代表人吴某全,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洪朝勇,福建如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红,女,196611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350402196611*****,住三明市梅列区红岩新村

  本院于20166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三明市三元区香华浴城诉被告张某红劳动争纠纷—案。依法由审判员郭秀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三明市三元区香华足浴城认为三明市三元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元劳仲案( 2016)26号仲裁裁决书部分裁决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不支付被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张某红表示上述仲裁裁决于法有据,但同意与原

告协商解决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

如下协议:

    一,原告三明市三元区香华足浴城应-次性支付被告张某红经济补偿金、双倍工资、社会保险等款项合计人民币11000元于调解之日当场支付,

    二、原告三明市三元区香华足浴城和被告张某红同意双方劳动争议纠纷一次性了结,双方均不得因劳动争议事项再行主张相关权利.

    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三明市三元区香华足浴城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

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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