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雪冬律师
李雪冬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231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北京-海淀区专职律师执业13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南京XX公司与上海XX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李雪冬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20日 12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南京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与被告上海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左X,被告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1、支付原告美术设计费18000元;2、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被告与原告经常有美术设计制作业务往来,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8月14日签订《美术工作外包合同书》,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设计美术作品,被告支付原告美术设计制作费。原告根据合同要求于2018年8月20日至8月24日交付合同规定之美术设计。被告于2018年8月28日对原告所交付美术设计确认验收。原告按被告要求于2018年8月7日将增值税发票邮寄给被告,并经被告签收。按合同约定:在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被告向原告支付全部款项的50%,被告验收后支付余款50%。但被告至今未付款,故起诉。
被告XX公司辩称:我方认可欠款,但公司已申请破产,无钱支付,亦无其他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并确认以下事实:
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8月14日签订《美术工作外包合同书》约定,原告为被告完成美术设计、制作工作,被告向原告支付制作费用18000元,被告在收到原告提供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十个工作日内支付结算款,合同签订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50%,原告完成合同工作量的100%且符合被告验收标准后支付另外50%;原告须于2018年8月29日向被告交付全部设计制作成果;原告制作的作品是否符合合同的交付标准,以被告验收为准。合同附表载明原告负责设计制作的模型人物名称为沙X和波XX。
原告提交其工作人员与被告工作人员之间的QQ聊天记录,证明其于2018年8月20日至8月24日期间向被告提交设计工作成果,被告于2018年9月3日对此予以确认。
原告另提交快递邮寄记录证明其已向被告交付发票。
被告对原告的全部证据予以认可,且未提交证据。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美术工作外包合同书》、QQ聊天记录、发票、公证书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美术工作外包合同书》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现原告已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履行全部合同义务,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合同价款,故本院对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上海XX公司向原告南京XX公司支付18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元(原告预交),由被告上海XX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按照不服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李雪冬律师,北京护宪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民商经济法专业。北京广播电台警法在线嘉宾。2005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办理多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海淀区
  • 执业单位:北京护宪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63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合同纠纷、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