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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应当返还吗?——关于彩礼返还的问题

发布者:师本领律师 时间:2018年04月27日 74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彩礼应当返还吗?——关于彩礼返还的问题

【案例摘要】

这个案例是本律师亲办的胜诉案例。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以结婚为目的经人介绍认识一年有余,并依当地风俗举办了婚礼,却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举办婚礼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符合返还彩礼的条件。遂作出判决:“被告杨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廖某彩礼人民币70000元;现在各方处的财产归各方所有。”该判决已生效。

【律师讲解】

关于彩礼返还如何处理的问题,我国婚姻法未作明确规定,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作了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按照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应当区别两种情形:一种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亦未共同生活,这种情形下彩礼应当大部分或全部返还。此属司法解释制定的初衷。最高人民法院会议纪要指出,本项指的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未在一起共同生活的情形。另一种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已共同生活的。对此,《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办[2011]442号)明确规定:《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是针对的双方未共同生活的情况。如果未婚男女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给付彩礼方请求返还彩礼,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具体返还的数额。

在实务中,应考量双方是否存在共同生活的情形,对双方已共同生活,且生育子女的,不予返还;未生育子女的,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按上述原则酌情确定。对因结婚男方为女方所买首饰、价值大的物品也可参照彩礼处理。对女方已有陪嫁物品在男方处的,为化解矛盾,一般将陪嫁物品确定归男方所有,在返还的彩礼中扣除陪嫁物品的费用。对人情往来费用、小额礼金或物品赠与的返还请求,法院通常不予支持。

【裁判文书】

详情请点击中国裁判文书网链接:

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7217cf1f-b247-4bfe-bdb1-a7a800fbecd1&KeyWord=%E5%B8%88%E6%9C%AC%E9%A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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