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师本领律师 时间:2024年01月08日 72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贩毒被判十年半,申请获得监外执行
【案件简介】 公诉机关玉溪某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111.484克,触犯了《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二千元。
【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本律师迅速调阅档案卷宗,依法与公安机关、检察院等司法机关沟通交流,对案情作了全面的了解和分析,形成了针对本案的切实可靠的辩护思路。通过全面分析认为,在本案中作为辩护人,不是帮助被告人逃脱法律制裁,而是根据法律规定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协助法庭正确适用法律,帮助被告人得到公平公正的判决。在法院作出判决后,本辩护人了解到被告人李某某身患严重疾病,于是收集相关证据资料,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法院认真审查了本律师提供的证据材料,并通过委托法院司法技术处组织诊断、召开听证会,查明被告人李某某患有高血压3级很高危组,脑梗死等多种疾病,属于《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严重疾病。被告人真诚悔改,其家属也有能力进行监管。
【最终结果】被告人李某某依法获得暂予监外执行。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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