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师本领律师 时间:2021年05月15日 106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简况】
2019年2月23日,杨XX伙同在XX公司项目承包消防工程的弟弟杨XX,先以XX建筑装佈有限公司的名义向XX公司签订了借款50万元的合同,同时杨XX又以个人名义向杨XX个人借款50万元。该笔资金于当月25日由XX公司账户转入XX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账户后,杨XX当日便将该笔资金转入其个人账户。随即于当日及次日三次欲转账给杨XX,但均未转账成功。27日更换了杨XX收款账号后,杨XX将该笔50万元资金转账给杨XX。通过上述操作,杨XX将XX公司50万资金用。犯罪嫌疑人杨XX与杨XX勾结,通过虛构借款合同的手段,协助杨XX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款之规定,涉嫌挪用资金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依法移送审查起诉。
【办理经过】
嫌疑人杨XX、杨XX被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之后,杨XX委托本律师辩护。通过详细了解案情,认真审查案卷卷宗证据,通过综合分析,本律师认定杨XX把公司资金50万元出借给杨XX的行为属于纯粹的民间借贷行为,不是犯罪行为,杨XX也没有伙同杨XX共同挪用公司资金的主观故意。于是本律师向宁洱县人民检察院提出《辩护意见书》要求对杨XX作出不起诉。
【辩护结果】人民检察院在案件证据的基础上,客观审慎的采纳了本律师的辩护意见,于2020年11月13日作出了不起诉杨XX的决定;而杨XX被起诉到人民法院。
【备注】《不起诉决定书》字号为:宁检公诉刑不诉(2020)33号。《不起诉决定书》已提交华律网平台认证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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