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于莹莹律师 时间:2022年11月22日 105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我方当事人被诉欠合同款项11万余元,十余年不曾归还。据当事人辩称已归还款项,现金支付,未有凭证,因在外地没有及时讨回欠条,未曾想被诉。因此委托我代理该案,希望能够帮助判决他不承担责任。
委案后,我初步判定本案已过诉讼时效,原告丧失胜诉权,我方能够胜诉。
在庭审中,原告积极举证未丧失胜诉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受人在交易时未支付价款向出卖人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请示的答复》([2005]民二他字第35号)的规定,属于未定履行期限的合同。
我对于[2005]民二他字第35号以及法复[1994]3号批复进行了进一步学习理解,随后形成代理意见。其中表达本案应当适用法复[1994]3号而非[2005]民二他字第35号。我对于法律条文的理解和适用得到了法官的支持,因此一审胜诉。
随后原告上诉,让证人出庭作证未过诉讼时效,经我方辩论,得到二审法院支持,维持了原判。至此,本案胜诉。当事人非常满意,对我的专业性表示了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