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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人
发布者:于莹莹律师 时间:2022年11月21日 48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杭州某某广告有限公司委托我办理一起被诉知产类(商标权)侵权案件。
我方主张不构成侵权,经过积极举证以及当庭辩论,法官认定杭州某某广告有限公司已经尽到了平台管理义务,根据避风港原则,某某广告有限公司不构成共同侵权。最终判决我代理的杭州某某广告有限公司不承担侵权责任。
随后,本案另一被告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判决。本案以胜诉为告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