况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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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苏州部主任律师执业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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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者自身旧疾占主责、事故参与度仅30%,况静律师成功为当事人拿到全额伤残赔偿

发布者:况静律师 时间:2026年04月23日 22人看过 举报

2026-04-23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交警认定机动车一方全责,非机动车方(高龄伤者)因事故造成颈部脊髓损伤,治疗后经鉴定构成五级伤残。但鉴定意见同时明确:伤者自身存在严重颈椎旧疾为伤残的主要成因,本次交通事故在伤残后果中的损伤参与度仅为30%。伤者就后续赔偿提起诉讼,要求责任方及保险公司赔付各项损失共计42万余元。

二、案件难点

保险公司抗辩认为,伤残赔偿金额应当按照30%的损伤参与度比例计算,仅同意承担约13万元伤残相关赔偿,伤者实际可获赔金额与诉求差距巨大。本案核心争议为:交通事故受害人自身原有疾病是否属于减轻侵权人及保险方赔偿责任的法定情形,且鉴定意见明确事故参与度仅为次要因素,如何举证推翻按比例扣减的通常认知成为案件突破的关键。

三、况静律师代理成果

法院完全采纳代理方意见,未采信保险公司按损伤参与度比例赔付的主张,判决保险公司全额赔偿伤者各项损失共计424891.91元(包含全额伤残赔偿金202578.48元),同时判令保险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四、律师作用

1. 关键证据收集:针对性调取伤者事发前的就诊记录、体检报告、出游活动照片等材料,充分证明事故发生前伤者行动自由、颈椎退行性病变未对正常生活造成任何影响,不存在颈部活动受限、颈髓受压的症状,从事实层面否定了伤者自身疾病对伤残后果的实际作用。

2. 法律适用论证:结合举证结果明确侵权责任因果关系认定规则,即受害人原有疾病不属于法定过错,案涉交通事故是导致颈髓损伤、伤残后果发生的直接、唯一诱因,自身旧疾不能作为减责理由,完整论证了不适用损伤参与度扣减的法律依据。

3. 全流程举证抗辩:完善伤者治疗、护理、财产损失相关证据链,对全部赔偿项目的合理性、关联性进行充分举证,同时针对保险公司的非医保扣除、不承担鉴定费等抗辩逐项反驳,确保全部诉求金额得到法院支持,实现伤者利益最大化。

况静律师,联系方式:13584819643. 现就职江苏辰海律师事务所,本科毕业于法学专业,有10年律师执业经验,在做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苏州
  • 执业单位:江苏辰海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部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20520********03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工伤赔偿、保险理赔、人身损害
江苏辰海律师事务所
1320520********03 交通事故、工伤赔偿、保险理赔、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