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某劳务派遣公司为转移用工风险,为名下雇员投保雇主责任险。保险期间内,一名雇员在工作过程中遭遇工伤,经鉴定明确误工期、护理期与营养期后,劳务派遣公司先行向该雇员赔付了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工资等各项损失合计17万余元。当劳务派遣公司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却主张应当依据一份劳务派遣公司并未参与签署的行业保险合作方案限定理赔项目及金额,拒绝按合同约定全额赔付。双方协商未果,劳务派遣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难点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保险公司主张的第三方合作方案是否属于案涉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
1. 保险公司称投保单中注明“详见协议”,该协议即案涉行业保险合作方案,应当按照该方案约定的限额仅赔付伤残、医药费、住院误工补贴等少数项目,其余营养费、精神抚慰金、鉴定费等均不予赔偿;
2. 同时保险公司试图将投保单与合作方案绑定,主张投保单已明确合作方案为合同组成部分,拒赔理由具备合同依据。
若法院采纳保险公司的主张,劳务派遣公司仅能获赔不足10万元,将自行承担超7万元的用工损失。
三、况静律师代理成果
况静律师作为劳务派遣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案件全流程处理,最终案件取得全胜结果:
· 一审法院完全采纳代理意见,判决保险公司向劳务派遣公司支付全部理赔款169488.12元,并承担一审诉讼费用;
·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况静律师代理二审程序,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保险公司需另行承担二审诉讼费用,劳务派遣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获得两级法院支持。
四、律师核心作用
况静律师在案件中精准抓住争议核心,从合同相对性原则切入,提出关键抗辩意见:
1. 明确指出案涉行业保险合作方案的签订主体是行业协会与保险公司的地方支公司,本案的投保人与保险人均不是该协议的签订方,该协议与案涉保险合同无法律上的关联性;
2. 针对投保单中“详见协议”的表述,提出保险公司无任何证据能够证明此处的“协议”就是其所主张的第三方合作方案,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3. 结合保险单明确约定的《雇主责任保险条款》内容,说明保险合同的保障范围已覆盖雇主依法应当承担的全部工伤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主张限缩理赔范围无合同与法律依据。
上述意见全部被法院采纳,最终帮助当事人全额拿到理赔款,避免了企业自行承担用工风险损失。
况静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