况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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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以"医疗费应由侵权人承担"拒赔,况静律师两个核心抗辩成功帮当事人全额获赔

发布者:况静律师 时间:2026年04月23日 46人看过 举报

2026-04-23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被保险人因交通事故意外受伤,先后在多家医院接受手术及术后康复治疗,共支出医疗费16万余元。家属此前为其投保了长期医疗保险,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以"意外造成的医疗费应当由侵权人承担"为由直接拒赔全部医疗费用,被保险人遂提起诉讼,一审胜诉后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案件难点

保险公司提出多重拒赔抗辩,案件核心争议集中在三点:

1. 保险公司主张涉案医疗费属于第三方侵权造成,应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不应重复赔付;

2. 主张案涉治疗属于保险条款约定的"康复治疗""物理治疗"免责范围,其已就免责条款尽到提示说明义务,无需承担赔付责任;

3. 要求扣除医保及第三方已经赔付的费用,且认为被保险人部分治疗项目超出合同约定范围,应予扣减。

三、况静律师代理成果

两审法院均完全采纳代理方全部主张,驳回保险公司所有上诉及抗辩请求,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付被保险人医疗保险金135443.71元(扣除1万元年免赔额及18000元交强险已赔付金额后的全额费用),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保险公司承担。

四、律师作用

1. 第三方赔付抗辩:庭审中明确提出健康保险属于人身保险范畴,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且保险公司如要求扣除医保或第三方理赔费用,应当举证其在厘定保险费率时已将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及第三方赔付部分相应扣除、并按扣除后的标准收取保险费的依据,直接否定了保险公司"由侵权人赔付即可拒赔"的不合理主张。

2. 免责条款效力抗辩:一方面抓住保险公司未能提供投保人手写签名的投保声明、无法证明已就"康复治疗"免责条款的概念、范围及法律后果尽到明确说明义务的核心漏洞,主张相关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另一方面明确指出保险合同中限制被保险人治疗方式、限定就诊范围的条款属于限缩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格式条款,保险公司未尽到解释说明义务的,相关约定不生效,该主张得到法院支持。

3. 治疗必要性举证:梳理全部就诊记录、医嘱及医疗票据,证明案涉康复治疗均为车祸损伤后遵医嘱进行的必要、合理治疗,不存在非必要开支,全部医疗费用主张均被法院采信,无不合理扣减。

4. 法律适用精准论证:结合保险法相关规定,论证保险公司通过限定治疗方式、要求优先向侵权人追责来免除自身保险责任、限制被保险人理赔权利的条款属于无效格式条款,从法律层面夯实了我方主张的合理性,最终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

况静律师,联系方式:13584819643. 现就职江苏辰海律师事务所,本科毕业于法学专业,有10年律师执业经验,在做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苏州
  • 执业单位:江苏辰海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部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20520********03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工伤赔偿、保险理赔、人身损害
江苏辰海律师事务所
1320520********03 交通事故、工伤赔偿、保险理赔、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