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宗伟律师 时间:2024年07月19日 77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名称:冯某2等四人分家析产纠纷案
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2)京0108民初24788号
立案时间:2022年7月5日
审理程序: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审结时间:未明确具体日期(已审理终结)
二、当事人信息
原告:
冯某1,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海淀区常青园小区
龚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海淀区常青园小区
被告:
冯某2,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海淀区常青园小区
范某,女,195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海淀区常青园小区
冯某3,男,198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
武某(冯某3之妻),住北京市西城区。
三、案件事实与理由
案件背景:
冯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育有一女冯某1、一子冯某2(过继)。
冯某2、范某、冯某3分别为夫妻和父子关系。
冯某于1999年9月17日去世,王某于2023年1月15日去世。
争议财产:海淀区四季青镇东冉村352号院落的拆迁补偿安置利益。
房屋建设情况:
352号院系冯某与王某的宅基地,原有三间北房。
1979年扩建了两间西房和两间南房。
1985年翻建了三间北房,家庭成员包括冯某、王某、冯某1、范某、冯某3。
后续扩建情况包括范某扩建一间西房,冯某1扩建两间东房和一间西北锅炉房。
拆迁情况:
2003年4月29日,因352号院拆迁,王某、范某、冯某1作为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协议,获得拆迁补偿款1034344.60元。
拆迁安置三套两居室回迁房,分别为506号房屋(冯某1名义购买)、507号房屋(范某名义购买归王某)、1103号房屋(范某名义购买归范某)。
争议焦点:
原告要求分割拆迁补偿安置利益,包括三套房屋及剩余拆迁款。
被告主张已达成口头分配协议并履行多年,且对房屋翻建做出主要贡献。
四、法院审理与判决
法院认定:
拆迁利益包括三套房屋及剩余拆迁款164548.6元。
冯某1、龚某在另批宅基地的情况下,不再享有352号院的拆迁利益。
剩余拆迁款中67441元属于冯某、王某共同财产,97107.6元归属范某、冯某2、冯某3。
房屋分配:
506号房屋相关合同权利由王某享有(王某已去世,法院予以确认但不判决)。
507号、1103号房屋相关合同权利及居住使用权由范某、冯某2、冯某3共同享有。
判决结果:
确认剩余拆迁款分配情况及三套房屋的相关合同权利和使用权。
驳回冯某1、龚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总结
本案为典型的分家析产纠纷,涉及宅基地拆迁补偿利益的分配。法院在综合考虑房屋建设、出资出力、居住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