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宗伟律师 时间:2024年07月19日 60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刘某
性别:男
出生日期:19**年*月*日
民族:汉族
住址: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首尔园甜城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宗伟,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立案时间:未明确具体立案时间(已立案)
审理程序:一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审结时间:2024年1月11日
二、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偿还其借款20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计算)。
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三、案件事实与理由
原告陈述:
2022年4月1日,被告因病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200000元。
2022年4月13日,原告按照被告要求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指定的银行账户出借资金200000元。
至2023年5月16日,原告因资金周转困难,与被告联系并催促还款,但被告推诿并拒绝还款。
被告辩称:
原、被告之间并非借贷关系,而是原告替其法定代表人王某及配偶王某2的还款。
原告与被告无直接关系,原告作为企业法人借给无关系的自然人本身不合理,不符合企业财务准则的相关规定。
原告作为一人有限公司财务不独立构成人格混同,应当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四、证据交换与质证
原告提交了其向被告转款20万元的转账凭据。
双方通过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借款及催款过程,但未能直接证明借贷合意的成立。
五、法院审理与判决
法院认定:
原告虽提交了转款凭证,但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或被告授意妻子李某与原告达成了借贷合意。
不能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原告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430.40元由原告负担。
上诉权利: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六、总结
本案主要围绕原告***公司与被告刘某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否存在展开。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借贷合意的存在,故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此案体现了在民间借贷纠纷中,证据对于证明借贷关系成立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