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君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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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发布者:葛君凤律师 时间:2023年11月13日 18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绰号小光头,男,1995 年。因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6 年 7月 27 日被山东省淄博市柜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 2023 年 2 月22 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 3 月 25 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滑县看守所。

辩护人葛君凤,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6 年生。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3 年 2月 22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 3月 25 日被取保候审,经法院决定,2023 年 5月 26 日被束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男,1989 年 出生。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 2023年 2 月 19 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 3 月 25 日被取保候审经法院决定,2023 年 5 月 26 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男,1992 年生。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 2023 年2月3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 3月25 日被取保候审,经法院决定,2023 年 5 月 26 日被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滑检刑诉[2023] 222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王某某、杨某、朱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23 年 6月 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王某某自朋友胡某某(在逃) 处得知,使用他人的银行卡转移资金可以赚钱。2022 年 11 月,被告人陈某向王某某借钱时,王某某告知陈某提供银行卡为胡某某转移违法犯罪所得可以获取转移资金15%的好处费。陈某表示愿意做,并与王某某约定由陈某经手的转账会为王某某抽取5%的好处费。陈某通过王某某与胡某某取得联系后,使用自己的银行卡接收转账并转出至胡某某指定的其他账户。随后陈某告知被告人杨某提供银行卡转移违法犯罪资金可以获利,如介绍其他人提供银行卡亦能从转账中抽成。杨某遂将自己的银行卡提供给陈某用于转账,并介绍被告人朱某将银行卡提供给陈某使用。朱某又介绍谷原东(另案处理)从事同样的行为。陈某将杨某、朱某、谷原东的银行卡号提供给胡某某,按照胡某某的要求将到账资金转移至其他账户,并根据胡某某的指示让杨某、朱某、谷原东到银行取现后转存至指定的其他账户。陈某自述非法获利4000 元,王某某自述非法获利2000 元,杨某自述非法获利3000 元,朱某自述未获利。案发后,王某某、杨某已将非法所得全部退缴。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自朋友胡某某(在逃) 处得知,使用他人的银行卡转移资金可以赚钱。2022 年 11 月,被告人陈某向王某某借钱时,王某某告知陈某提供银行卡为胡某某转移违法犯罪所得可以获取转移资金15%的好处费。陈某表示愿意做,并与王某某约定由陈某经手的转账会为王某某抽取5%的好处费。陈某通过王某某与胡某某取得联系后,使用自己的银行卡在江苏省无锡市其住处接收转账并转出至胡某某指定的其他账户。随后陈某告知被告人杨某提供银行卡转移违法犯罪资金可以获利,如介绍其他人提供银行卡亦能从转账中抽成。杨某遂将自己的银行卡提供给陈某用于转账,并介绍被告人朱某将银行卡提供给陈某使用。朱某又介绍谷原东(另案处理) 从事同样的行为。陈某将杨某、朱某、谷原东的银行卡号提供给胡某某,按照胡某某的要求将到账资金转移至其他账户,并根据胡某某的指示让杨某、朱某、谷原东到银行取现后转存至指定的其他账户。陈某自述非法获利4000 元,王某某自述非法获利2000 元左右,杨某自述非法获利3000 余元,朱某自述未获利。现查明,2022 年 11 月6 日,陈某广大银行尾号8914 账户共接收、转移资金 8782.38 元,其中涉及电信诈骗案件 2 起,涉案资金8782.38 元 (上游诈骗犯罪被害人王x转账5000 元、王xx转账3782.38 元)。

2022 年 11 月7 日,陈某邮政银行尾号1793 账户共接收、转移资金 36800 元,其中涉及电信诈骗案件 4 起,涉案金额 23800 元(上游诈骗犯罪被害人潘xx转账7000 元、张x转账6500 元、卢xx转账4500 元、李xx转账5800 元)。

2022 年 11 月8 日,杨某邮政银行尾号5546 账户共接收、转移资金 40223 元,其中涉及电信诈骗案件 3 起,涉案金额 16788 元(上游诈骗犯罪被害人刘xx转账5000 元、刘xx转账9988 元、杨xx转账1800 元)。

2022 年 11 月9 日,朱某建设银行尾号6946 账号、工商银行尾号 3594 账户共接收、转移资金 168999 元,其中工商银行尾号 3594账户涉及电信诈骗 3 起,涉案金额 37999 元 (上游诈骗犯罪被害人马xx转账5000 元、万xx转账24000 元、田xx账8999 元)。2022 年 11月 10 日,谷原东农业银行尾号 9379 账户共接收、转移资金 51509.78 元,其中涉及电信诈骗 2 起,涉案金额 42500元(胡xx转账10000 元、王洪春转账 32500 元)。综上,被告人陈某、王某某的涉案金额共计129869.38 元,被告人杨某的涉案金额共计97287 元,被告人朱某的涉案金额共计80499 元。

另查明,2022 年 11 月8 日,被告人王某某去到江苏省无锡市陈某等人所在的宾馆,11 月 10 日,陈某等人将谷原东银行卡内收到的钱款部分作为其四人好处费转到王某某招商银行卡内9009 元随后王某某的该银行卡被止付,至11 月 15 日该卡解封后,王某某将该款取出用作个人开支。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的家属代其退出非法所得11000 元,已由滑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上缴国库。被告人杨某在侦查阶段退出非法所得3000 元。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杨某与朱某分别自愿退出28000 元用于退赔被害人。2023 年 2 月2日,被告人朱某在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通江中路星北发展大厦附近路边被滑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并于2023 年 2 月 17 日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杨某。2023 年 2月 19 日16 时40 分许,被告人陈某在上海市宝山区陆翔路1018 弄 3 号 516 室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民警抓获,其到案后于当日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王某某,四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王某某、杨某、朱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中陈某、王某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王某某、杨某、朱某在上线的指使下从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活动,系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应当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某、王某某系从犯的意见,法院予以采纳,在四被告人的共同犯罪中,四名被告人的分工、作用有所不同,法院在量刑时充分考虑;被告人陈某、朱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有立功表现,可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四名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杨某积极退出非法所得,被告人杨某、朱某自愿退赔上游被害人损失,可对其从轻处罚。综合四被告人犯罪的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法院决定对被告人被告人陈某王某某减轻处罚,对被告人杨某、朱某适用缓刑。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23 年 2 月19 日至2024 年 10 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王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杨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六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具体日期以执行通知书为准,社区矫正执行地江苏省灌云县;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朱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具体日期以执行通知书为准,社区矫正执行地江苏省沐阳县;罚金已预缴。)

五、对被告人杨某、朱某分别退出的28000 元依法按比例退赔给被害人,对被告人杨某退出的非法所得3000 元、被告人王某某退出的非法所得11000 元予以追缴,对被告人陈某的非法所得 4000元继续追缴。

葛君凤律师,三级律师,秉着“诚信为本、勤勉敬业、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执业理念,担任刑事案件辩护人、代办取保候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安阳
  • 执业单位: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10520171101265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工程建筑、公司法、合同纠纷、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