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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物品,拖欠货款,起诉要回——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发布者:郭耀光律师 时间:2023年12月11日 119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济南B公司

本律师为济南B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XX。

被告:李X。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40176元及逾期付款损失7889.94元(以113230元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自2019年9月11日计算至2019年12月16日;以140176元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自2019年12月17日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并顺延至实际支付之日);

2、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被告分别在2019年7月14日、2019年7月23日、2019年8月19日、2019年9月5日自原告经营的某店内购买烟酒茶海参等物品共计26946元,被告又在2019年9月11日从原告处购买购物卡、烟、酒等物品共计113230元。2019年9月11日,原、被告对账确认当日被告购买物品共计113200元,2019年12月17日原、被告对账确认被告的总欠款为143998元,同时原告要求被告尽快结清货款。2020年5月11日,原告再次在微信中催促被告尽快结清货款。被告在2020年5月12日和2020年7月15日承诺还款,但截至起诉之日,被告仍未支付该笔款项。原告认为,依法成立的买卖合同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已经向被告交付了相应货物,被告应及时履行其付款义务,但其一再拖延已经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主张被告从其处购买烟酒茶海参等产品,原告提交某店专用票据10张,该10张票据其中部分显示验收人处有“李X”字样的签名。该10张票据金额原告主张共计140176元。

原告提交微信聊天记录一宗,原告主张该聊天记录系原告法定代表人杜X与被告的聊天记录,2019年9月11日的聊天记录显示,原告向被告发送某店专用票据4张,原告:“合计113230元”;被告:“收到,谢谢”。2019年12月16日的聊天记录显示,原告:“您好李总,咱工程款回得怎么样了?中秋货款合计143998元,这不是我们春节马上要备货了急用资金,您看这几天能给安排了吧?”被告未回复。

原告主张,根据票据金额被告欠款共计140176元,微信聊天记录中的143998元为计算错误。

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李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根据到庭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对案件事实予以认定。本案中,被告未及时支付欠款,存在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原告主张的欠款140176元,结合原告提交的专用票据和聊天记录,本院予以确认。对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因双方并未明确约定,故本院酌定为:自2021年1月12日(立案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40176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济南XX欠款140176元;

二、被告李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济南XX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21年1月1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40176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郭耀光律师现主要从事公司企业法律顾问、房地产与建设工程、企业应收账款管理与清收、诉讼代理及非诉讼法律服务业务。常年担任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山东周全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0120********99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医疗纠纷、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