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郭耀光律师 时间:2023年12月11日 103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张X。
本律师是原告张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XX律师。
被告:李X。
原告张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本金31254元。2、判令被告支付利息2977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从2020年4月1日开始计算,暂计算至2022年3月24日,计算至被告返还所有本金之日止。)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与诉讼相关的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8月,济南市历城区××街道××路××花园小区门口某美容店开展“使用微信支付宝支付,消费多少返多少”的活动,由于与店员于静相识,经其大力推销,其宣传称充值送产品送服务,不花一分钱。出于对其信任参加活动,通过扫描店内二维码下载“云商云拼”APP,在店内购买精油等高于市场价的商品,购买后的产品放在店内,充值时于静让分多笔小额进行充值,使用182××××****、1526××××6938、152××××****三个支付宝账户(1596********、1526********、132********三个云商云拼账户)自8月11日至30日累计充值33524元,至2019年10月一直未返还现金,2019年11月12日经济南市历城区工商管理部门调解,被告李X应于2020年3月底前将现金全部返还,原告在2020年4月2日收到被告李X返还现金2000元,目前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据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李X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1月12日,原告张X作为投诉人与被告李X作为被投诉人签订《消费者权益争议调解书》,编号为济南XX管市监消调字(2019)第8号,投诉内容及投诉请求:2019年10月28日投诉人在济南市历城区××街道××路××花园小区门口的汗蒸纳米美容店内参加该店开展的“使用微信支付宝支付,消费多少返多少现金”的活动,通过下载云商云拼APP,在该APP上充值33254元,购买了火神泥、精油等产品,现一直未返还现金,已联系不上商家,要求我单位督促商家尽快返还现金。2019年11月11日,我单位通知投诉双方于2019年11月12日9时到我单位进行调解,2019年11月12日10时25分,投诉双方到达我单位。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有关规定,本单位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投诉方于2019年11月15日起开始返还现金,将于2020年3月底以前将投诉人消费的现金返回完毕。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调解书生效后无法执行的,消费者可以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同日,被告李X还向原告张X出具还款承诺一份,内容为:“本人李X承诺张X在本店购买于七味火神泥等产品使用云商云拼营销方案的消费金额暂定于2020年3月底前返还”。调解书生效及承诺作出后,被告李X仅于2020年4月2日向原告张X返还现金2000元。尚欠货款31254元,因被告至今未返还,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根据原告的陈述及提交的调解书等证据,能够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产品买卖合同关系及截止2019年11月12日被告李X应当返还原告张X货款33254元的事实,后被告返还了2000元,尚欠货款31254元,故对于原告张X要求被告李X返还货款31254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调解约定及被告承诺于2020年3月底前返还完毕,被告至今未返还完毕,构成违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故对于原告张X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X返还货款31254元;
二、被告李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X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31254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