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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化肥案|侯玉磊律师代理销售组长,阶梯式辩护核减涉案金额

发布者:侯玉磊律师 时间:2026年10月26日 3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关键词: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伪劣农药化肥案、农资犯罪、销售组长从犯、主观明知起算时间、自首辩护、认罪认罚、郑州刑事辩护律师、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

一、案件背景

本案系跨区域特大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化肥团伙犯罪案件,主犯AA先后注册郑州某化工、某农业两家公司,在无农药生产许可证、无农药登记证、无专业技术及质检人员的条件下,自行提供配方,以少加或不加标注有效成分的方式,将廉价原料简单搅拌分装,冒用、虚构xx联合、淮阳xx等多家企业名义,长期生产伪劣农药、化肥并通过网络销往全国。全案涉案销售金额高达4058 万余元,主犯AA个人违法获利至少2000 万元。

被告人刘某自 2014 年入职该公司担任销售员,后于 2020 年起担任xx销售组组长,负责销售化肥并领取组内销售额提成。公诉机关指控:刘某自 2022 年 3 月明确知悉公司化肥产品含量不合格后仍继续销售,其负责销售组及个人销售的伪劣化肥金额共计952 万余元,个人违法获利107 万余元;且在主犯AA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刘某仍继续帮助客户发货销售。公诉机关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刘某提起公诉。

本案辩护难点突出:涉案金额特别巨大、全案层级人员众多;刘某作为销售组长被指控管理组内人员、对组员业绩承担整体责任;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后前期笔录未如实供述;案件定性本身存在争议(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化肥罪 vs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刘某委托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侯玉磊律师担任一审辩护人。

二、律师核心辩护思路与办案工作

1.全面阅卷梳理全链条证据,厘清当事人行为边界侯玉磊律师接受委托后,完整查阅全部卷宗材料,核对销售报表、微信聊天记录、检测报告、同案人员供述、内勤文员证言、生产工人证言、买家证言等全套证据。结合产销分离的公司运作模式,明确刘某作为前端销售人员,不直接接触生产环节、不参与配方制定、不掌握原料采购、不对产品质量有决定权,在整个犯罪链条中属于次要、辅助地位。

2.阶梯式辩护,分层提出多项核心辩护观点辩护人采取阶梯式辩护策略,逐层展开辩护:

第一层:主观明知起算时间应当延后。刘某作为销售端人员,无从知晓生产环节实情,其明确知悉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时间应从 2024 年刘武军客户因质量问题起诉公司时起算,而非公诉机关认定的 2022 年 3 月;

第二层:组长系虚名,组员业绩不应计入个人犯罪金额。刘某对组内组员并无实际管理、监督职权,组员各自对接客户、单独核算业绩,其仅领取少量管理津贴,其他销售人员的业绩不应全部归入其涉案金额;结合有鉴定报告支撑的产品范围,其个人实际销售业绩应核减至219 万余元,而非指控的 952 万余元;

第三层:电话通知到案构成自首。刘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首次供述时公安机关尚未掌握邓荣仔质量投诉事件的具体情况,其行为应认定为自首;

第四层:兜底罪轻辩护。刘某在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涉案产品未造成实际农业生产损失;案发后部分客户要求继续发货系向上级石华丽汇报后由石华丽决定,并非刘某自主决定;刘某身患严重糖尿病,身体状况不适宜长期羁押。

3.提交专业鉴定标准抗辩证据,动摇指控证据基础辩护人向法庭提交农业行业标准材料,指出在案检测报告所依据的检测标准与公开行业标准记载不一致,检测结论存在误差,不能作为认定全部产品不合格的唯一依据;同时提交刘某入院病历及诊断记录,说明其身体状况。

4.全程跟进庭审质证,充分发表辩护意见庭审中针对检测报告三性、销售报表真实性、主观明知节点、组员业绩归属等关键争议点逐项质证,请求法庭对刘某减轻、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三、判决结果

庆元县人民法院审理后,采纳辩护人关于刘某系从犯、坦白、当庭认罪认罚、主动退缴部分违法所得等核心辩护意见,但对主观明知起算时间、组长虚名、自首、核减金额等部分辩护观点未予完全采纳。 法院认定:刘某自 2022 年 3 月起明知公司产品不合格仍继续销售,其负责销售组及个人销售金额为941 万余元,案发后继续帮助销售金额 11 万余元,违法所得共计 107 万余元;其虽经电话通知到案,但归案初期未如实供述核心犯罪事实,不构成自首,仅认定坦白。

最终判决:

1.被告人刘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50 万元;

2.刘某已退缴的 71000 元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不足部分(1070972 元)继续追缴;

3.刑期自实际羁押之日起算,先行羁押期间依法折抵。

四、案件核心辩护亮点

1.农资伪劣大案精细化辩护典型案例本案系全案销售金额 4000 余万元、涉案人员 9 人的特大农资伪劣犯罪集团案件。辩护人在主犯获刑十五年的重案背景下,精准界定刘某作为销售端从犯的地位,剥离生产端、财务端核心责任,避免其承担全案整体罪责。

2.阶梯式辩护完整落地,多层抗辩逐层递进辩护人不做单一无罪抗辩,而是从主观明知起算时间、组长虚名与业绩归属、自首认定、犯罪未遂、身体状况五个层次逐层展开,即便部分观点未被法庭采纳,也成功将从犯、坦白、认罪认罚、部分退赃等从轻情节固定并获法院确认。

3.农资犯罪金额认定的实务博弈要点围绕销售报表证明力、检测标准适用、抽样不合格能否推定全部产品不合格、充值返利如何折算等核心争议,辩护人系统提出抗辩,为同类农资伪劣案件中销售端人员的金额核减辩护提供实务参考。

4.电话通知到案不等于自首的裁判警示本案明确裁判规则:电话通知到案后,若归案初期未及时如实供述主观明知等核心犯罪事实,且侦查机关在其到案前已掌握主要犯罪线索,不认定自首,仅构成坦白。该认定标准对同类从犯案件具有重要警示意义。

五、案件辩护启示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化肥类案件,因农业生产损失难以量化,法院通常依据《刑法》第 149 条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销售金额直接决定量刑档次。销售端人员即使不参与生产,只要明知产品伪劣仍持续销售,就要对其任职期间对应的全部销售金额承担刑事责任。 此类案件辩护的核心在于:精准锁定主观明知起算时间、剥离组员业绩、核减涉案金额、争取从犯认定。专业刑事律师越早介入,越能在金额认定、证据质证阶段争取有利空间,最大程度降低量刑。

六、律师简介|侯玉磊 专职律师

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全日制法律硕士研究生

高级企业合规师

盈科(郑州)客户服务中心刑事一部部长

盈科(郑州)律所文体委副主任

盈科 2024 新质生产力全国百名优秀律师

盈科(郑州)律所 2024 年度优秀律师

盈科(郑州)律所 2024 年度盈科公益筑梦奖

郑州律师协会第七届辩论赛总决赛优秀辩手

执业领域:专注刑事辩护,深耕经济犯罪、农资伪劣犯罪、网络黑灰产、性侵类犯罪、暴力犯罪,擅长共同犯罪层级剥离、涉案金额质证核减、阶梯式罪轻辩护、从犯认定、认罪认罚量刑协商,熟悉河南、浙江等多地法院裁判尺度。

执业格言:自由是无价的,坚持维护当事人利益,做勇敢的刑辩法律人。


侯玉磊律师 已认证
执业年限 4
  • 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
    • 执业4年
    • 18237176608
    • 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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