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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律师为当事人争取全部居间(中介)费用,并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法院均已支持。

发布者:李宁律师 时间:2024年04月01日 43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A。

被告:B。

被告:C。

原告A与被告B、C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4月8日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B给付合同款12万元及违约金;2.被告C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A与被告B系居间合同关系,双方约定:原告为被告B与案外人签订的采购合同进行前期洽谈、投标、催款等事宜,被告B支付居间报酬,被告C承担付款的连带担保责任,如出现纠纷,协商不成,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B未按约定支付居间报酬,尚欠12万元未予支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

被告B及C共同辩称,原告诉被告B与被告C中介合同纠纷一案,以下答辩意见:1.被告C本人坚称不结欠原告任何居间费用,被告C本人认为原告陈述并非事实,其两被告并没有签订该合同(需要原告提供原件核对)。因被告不需要承担该费用即不需要承担任何违约责任。2.即使两被告签订了该合同,被告认为原告并未履行合同义务,根据原告提供的合同内容约定原告需要履行商洽,投标,催款等适宜,该适宜均由被告公司员工完成,原告并未履行该义务因此两被告认为不应当支付其居间费用。3.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清单与《居间合同》无法证明其达到被告付款条件,应当由原告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因此两被告不认可该笔居间费用。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07月26日,被告B与D(合同编号为XXXXXXXX),该采购合同载明:设备名称为污水处理废气处理设备26台;买方为D公司;卖方为B;合同金额构成为(1)不含税金额(人民币)小写2,017,699.12元,大写:贰佰零壹万柒仟陆佰玖拾玖元壹角贰分。(2)税率:13%。(3)税额(人民币)小写262,300.88元,大写贰拾陆万贰仟叁佰元捌角捌分。(4)价税合计金额(人民币)小写2,280,000.00元,大写:贰佰贰拾捌万元整。注:(1)税率在国家政策有调整时,可以在不含税价格不变的情况下根据国家政策调整。(2)以上价格构成中实际不发生的选项可以填“0”。(3)电费1.5元/度(含税),由卖方支付,水井卖方自行解决。以上合同总价包括但不限于设备的材料、人工、能源、设计、制造、厂内测试、检测、技术文件、技术服务、洗气塔的安装、其他设备的安装指导、在买方现场的设备组装和调试、包装费、运输费、仓储费、增值税、保险、维修保养等一切费用、利润。

2019年8月15日,被告B(委托人)、担保人C与原告A(居间人)签订居间合同,合同约定:“第一条委托事项:委托人全权委托居间人负责D等投资企业的工程项目、设备采购的前期洽谈、投标、工程款(设备款)催款事宜(该合同签订后可协调生产、交货等相关事宜)。第二条时间范围……第三条报酬(目前已完成合同)委托人与D等其它下属投资公司签订的所有合同,委托人付给居间人合同额10%的居间报酬,作为居间人前期公关费用,此合同长期有效。以后所有合同的居间报酬也按此比例执行。每个单项合同,建设单位支付给委托人的工程款达到合同额的90%,委托人付清居间人的居间报酬,具体付款方式详见合同细则。合同一、2019年7月26日委托人与D项目签订的合同号为XXXXXXXXXX设备采购合同,采购内容为污水处理废气处理设备26台,合同总价为228万(大写:贰佰贰拾捌万元整),居间报酬22万(大写:贰拾贰万元);居间报酬支付方式为转账支付,支付时间约定如下:1、合同款支付至合同额60%时,委托人应支付居间人居间报酬10万元大写:壹拾万元整);合同二合同款支付至合同额90%时,委托人应支付居间人居间报酬12万元(大写:壹拾贰万元整);(此居间报酬应在采购方支付至合同额时同时进行,具体操作方式及细节另行协商);2、若因委托人公司产品质量问题出现的一切不良后果与居间人无关,并不得影响委托人的居间报酬支付。……第五条违约责任违约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承担合同另一方的一切经济损失的同时,另行支付违约金10万元。……第六条担保条款委托人因履行本合同对居间人所承担的付款责任,由担保人承

担付款的连带担保责任,担保期限为委托人付清全部报酬为止

本院就B与D于2019年7月26日签订的设备采购合同(合同编号XXXXXXXXX)款项支付明细,经函询D,该公司2022年8月17日出具了上述设备采购合同向B付款明细复函,该复函载明:“本公司与B发生关于合同XXXXXXXX付款明细如下:合同约定总金额为2280000.00元1、2019年9月11日付款684000.00元2、2019年11月29日付款684000.00元3、2021年8月25日付款金额684000.00元。已付款90%,余款为质保金未达到付款要求,尚未支付。”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设备采购合同、居间合同、D关于C付款明细复函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A与被告B、C签订的《居间合同》有原被告的签字、盖章,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上述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否则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本案的合同约定,案涉设备采购合同(合同编号XXXXXXXXXX)合同款支付至合同额的60%时,被告B应支付原告A10万元报酬,合同款项支付至合同额的90%时,被告B向原告A支付12万元报酬,报酬应在采购方即D向被告B支付合同金额的同时由被告中康环保公司向原告A支付。本案中采购人D在2021年8月25日已累计向被告C支付采购款2,052,000元,该金额已达设备采购总金额的90%,现原告A要求被告B支付12万元报酬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A主张的违约金,因本案约定违约金10万元过分高于被告B迟延履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且原告作为非违约方同意适当降低违约金,结合原告实际损失、被告过错及诚实信用原则等,本院酌定违约金可以12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为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本案中关于报酬支付时间的规定属于附条件支付条款,即待采购人支付合同款总金额的90%时被告B同时向原告A支付居间12万元报酬,本案中庭审时被告B、C声称采购人合同款仅支付80%,原告A非采购合同相对方不知情设备采购合同的具体付款进度,经本院函询D后方才明确付款已达90%,本案保证期间应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原告A主张权利未超保证期间,被告C作为案涉居间合同约定的担保人,应就被告C向原告A承担的上述付款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C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B追偿。原告其他诉求,未有相应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B、C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是对自己诉

讼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院依据已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进行裁判。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A报酬20,000元及违约金(以12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为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二、被告C对上述款项的支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C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B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0元,申请费1120元,由被告B、C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

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法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生效文书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李宁律师(电话/微信同号:18315913522),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CCAI认证企业合规师,具有多年基层法院工作经...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德州
  • 执业单位:山东阳光桥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1420********78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法律顾问、经济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