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位中
移动华律
网站导航
李宁律师
李宁律师
山东-德州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原告证据不充分,本律师整理搜集证据,最终确定了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等关联身份,赢得诉讼。

发布者:李宁律师 时间:2024年04月01日 187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A。

被告:B。

被告:C。

原告A与被告B、C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宁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二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欠款60,800.00元,并以上述欠款为基数,自起诉之

日起自实际偿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2.请求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12月,因二被告经济状况紧张,在二被告的请求下,原告为二被告垫付了三辆车的补贴款,二被告给原告出具了由其签字盖章的欠条,但截至原告起诉前,二被告尚未偿还涉案款项,原告多次找到二被告索要无果。

被告B、C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C成立于2012年3月22日,X系其法定代表人;2020年4月30日,长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B变更为X。X、Z系该公司股东,且其二人系夫妻关系。2020年10月26日,A通过其名下账户(账号尾号6260)转账给X(尾号7221)50,000.00元;2020年10月30日,A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B转账17,000.00元。上述款项共计67,000.00元。原告在庭审中称,被告B参与二手车经营的相关业务,因二被告经济状况紧张,原告为二被告垫付了三辆车的补贴款,结合车辆差价补贴款、残值废铁冲抵后,被告尚欠原告60,800.00元。

原告向本院提供欠条一份,该欠条中载明:“今欠A三车补贴款60,800.00元整,备注为鲁XX2、鲁XX1、鲁X7三辆车”,该欠条落款处有B的签字摁印以及C的盖章确认,该欠条的落款时间为2021年12月8日。原告向本院提交的其与B的微信聊天记录一份,证明其多次通过微信沟通的方式向被告催要涉案款项。

原告在庭审中称,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财产保全申请费628.00元及案件受理费。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转账凭证、C的企业信息、原告与B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原告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B、C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一审中举证,质证、抗辩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本案中,原告分别于2020年10月26日、2020年10月30日,向B、X转款共计67,000.00元,X当时系被告C的法定代表人。原告称,涉案欠款系因二被告资金紧张,其为二被告垫付了三辆车的补贴款(上述转款),后结合车辆差价补贴款、残值废铁冲抵后,二被告尚欠原告60,800.00元,并向本院提供由B签字摁印、C盖章确认的,落款时间为2021年12月8日的相应的欠条一份。该欠条系各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该欠条中虽未明确约定还款时间,但原告依法有权要求欠款人在合理期限内清偿欠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尚未及时清偿涉案欠款。

综上所述,本案中,原告已经实际向二被告履行了出借款项的义务,足以证明原告与二被告之间构成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结合在案证据,本案二被告尚欠原告60,800.00元款项未予偿还。因此,对于原告要求二被告向其偿还60,800.00元欠款及利息(以欠款本金60,8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即2024年1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

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诉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本案二被告向其支付本案财产保全申请费的诉求,本院认为,涉案纠纷的发生系由于二被告未及时向原告偿还涉案欠款,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提起本案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属于原告的合理支出,故对原告该项诉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

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B、C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A支付欠款本金60,800.00元及利息(以欠款本金60,8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即2024年1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

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B、C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A支付本案财产保全申请费62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20.00元,由被告B、C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

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者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生效文书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李宁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CCAI认证企业合规师,具有多年基层法院工作经验,法学理论基础扎实,法律知识全面,从业期...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德州
  • 执业单位:山东阳光桥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1420********78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法律顾问、经济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