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可以的
【案例回放】
原告是做农产品生意的,2023 年6月,原告从农民处收购了南瓜,提供给被告销售,被告的档口在广东省惠州市江北海吉星农产品批发市场。原告发了三车南瓜给被告,三车的南瓜款分别是:10751元、11473元、13030元,但是被告只支付了第一车的南瓜款10751元,还有第二车和第三车款项没有支付。
被告没有答辩,在举证期限内没有向法庭提供证据。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被告虽未签订书面 买卖合同,但他们之间买卖货物的事实存在,被告拖欠原告货 款24503元,有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和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复函等为据,足以认定。原告已按约履行交付货物的义务,而被告未按交易习惯向原告支付货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原告请求判令被告付还尚欠货款24503元,证据充分,予以支持。被告因违约占用原告资金,客观上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
【法院判决】
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及利息
【律师观点点评】
当事人之间在微信聊天记录,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同时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采纳微信聊天记录内双方确认的事实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