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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别人起诉到法院了,会被法院判决承担法律责任?

发布者:黎祖强律师 时间:2024年11月20日 43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解答】肯定不一定会承担法律责任的

【真实案件展示】

2023年8月8日原告与被告姚某某,南宁市西乡塘区xxx工作室(该工作室记注销)法人陆某某签订一份《装修合同协议书》,该合同协议写明由南宁市西乡塘区某某工作室全包(包工人包材料)负责原告房屋所有装修工作,房屋位于邕宁区和合路xxx号xx,承诺装完拎包入住总费用65000元。原告于2023年6月9日支付被告某某微信账户1000元订金,又于2023年7月13日向被告姚某某提供的微信账户《xxxxx饭店》支付4000元,2023年7月20向被告某某提供的支付宝二维码支付5000元,总共支付1万元,2023年8月8日正式签合同,并在当天支付了按合同约定:签定合同当日支付50%合同款,当时是在姚某某POS机刷卡支付到南宁市经开区XXXX经营部账户33500元,第二天被告姚某某、陆某某叫上工人带上材料正式动工做房屋水电和卫生间防水回填找平及地砖项目,在地砖完成到80%时姚某某又以赶工进度为由催促交款,于是原告于2023年9月11日又在姚某某的POS机刷卡到南宁市XXXX有限公司账户15000元。

被告陆某某辩称:我方与原告之间不存在承揽合同关系,按照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一条,原告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补充答辩:被告陆某某与XXXX公司没有关系。

被告南宁市XXXX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辩称:我方不是本案适格被告,我方与原告没有签订合同,原告将15000元打进我方账户只是替被告姚某某代收款项,该笔款项目前已返还给被告姚某某,我方董事长姚某某与被告姚某某之间不存在亲戚关系。

被告姚某某未作出答辩,也未提供证据。

【法院意见】

关于陆某某、XXXX公司是否应作为合同主体的问题。根据本院已查明事实,首先,被告陆某某为南宁市西乡塘区XXXX工作室(现已注销)之经营者,其所经营的字号与原告所提供的证据《装修合同协议书》落款签章不具有一致性,原告主张陆某某为案涉合同主体广西XXXX公司之经营者,本院不予支持;其次,被告xxx公司与原告之间并不存在签订装饰装修工程的合意,亦未以实际行动表明愿意承担合同义务,其在本案中所提供的服务仅为暂代被告姚某某收取相关应收账款,且该笔账款已向被告姚某某进行移交,故原告关于被告xxx公司在本案中系合同主体的主张,本院亦不予支持。最后,被告姚某某以XXXX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原告签订合同,因该公司不存在,本院认定被告姚某某为该合同的乙方。

【法院判决】

一、被告姚某某向原告黎思弦返还装修款 42700 元。

二、驳回原告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观点点评】

在本案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虽然原告起诉三个被告连带来承担法律责任,但是经过法院审理查明,以及律师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被告提供的证据佐证、进行有效的辩论后,仅有一个被告是适格的当事人,因此律师出庭的作用是非常大,能够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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