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民终91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A,男,汉族,1954年10月11日出生,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A,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A,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XX, 法定代表人:A,总经理, 上诉人A因与被上诉人上海XX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8)XX0112民初36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A于2018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上诉人A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A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236.48元,减半收取4,618.24元,由上诉人A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韩朝炜 审判员 A 审判员 胡 瑜 二〇一八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B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代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