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24年3月,庄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重大疾病保险,基本保险金额15万元。投保单载明身故受益人为郑某,与被保险人关系为“配偶”。实际上,庄某与郑某仅为男女朋友关系。2025年8月,庄某因交通事故不幸身故。郑某作为保单载明的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保险公司支付身故保险金15万元。某保险公司辩称,对保险事故及给付义务无异议,但因多名近亲属对合法受益人存在重大争议,客观上无法自行完成给付。庄某之母贺某、之女庄某甲(法定代理人杨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抗辩称郑某并非庄某配偶,且两人已分手,身份关系发生变化,应认定受益人指定不明,保险金应作为遗产由法定继承人继承。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案涉人身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身故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是否有效。具体而言,即郑某是否有权依据合同记载取得身故保险金,还是应当因“姓名与身份关系不一致”而认定受益人指定不明,进而将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庄某的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既约定姓名又约定身份关系,保险事故发生时姓名与身份关系不一致的,应认定受益人指定不明。本案中,庄某投保时将郑某身份误填为“配偶”,两人实为情侣且已分手,属于姓名与身份不一致,依法认定受益人指定不明。案涉15万元保险金应作为庄某遗产,由其母贺某、女庄某甲共同继承。同时,保险公司未尽审慎审查义务,应承担案件受理费。最终,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向第三人贺某、庄某甲支付身故保险金15万元,驳回原告郑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价值】
刘杨飞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判断与诉讼策略。面对原告主张保单明确记载受益人姓名的不利局面,刘律师精准切入“姓名与身份关系不一致”的法律适用问题,深入剖析相关司法解释的立法本意。通过组织双方微信聊天记录等关键证据,证明被保险人与原告身份关系已发生实质性变化,成功说服法院认定受益人指定不明。刘律师不仅有效维护了未成年人及老人等法定继承人的合法权益,更促使法院厘清保险公司未尽审慎审查义务的过错,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刘杨飞律师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