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经过
2011 年,A置业有限公司(下称“A公司”)与B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B公司”)签订《总承包协议书》,约定B公司承建盘锦“东方银座中心城”项目,合同暂定总价25 亿元,质保条款明确屋面防水、外墙保温质保期为 5 年。
2013–2017年,项目陆续完成四方竣工验收并交付业主。此后,外墙保温层大面积脱落、屋面渗漏等质量问题不断暴露,业主投诉及媒体舆情持续发酵。A公司多次发函要求B公司彻底整改未果,遂于 2019 年 10 月向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
1.支付维修整改费4000 万元(暂定);
2.支付违约金1200 万元;
3.承担全部诉讼费、鉴定费、保全费等。
B公司答辩称:
1.质保期已届满,不再承担保修义务;
2.保温板脱落系设计选型错误(采用酚醛板)所致,非施工责任;
3.维修费用并未实际发生,A公司无权直接索赔;
4.双方在另案工程款纠纷中已确认无质量争议,A公司此次起诉属“出尔反尔”。
二、判决结果
经法院委托,2020–2021 年先后完成质量鉴定与造价鉴定:
?质量鉴定:B公司施工存在 8 大类质量缺陷;
?造价鉴定:修复费用最终确定为 37,154,216.05 元。
盘锦中院审理认为:
1.质量问题在质保期内已出现并持续扩大,B公司仍应承担保修责任;
2.设计选型与施工缺陷并存,但B公司未能证明二者可截然区分,应承担主要修复费用;
3.酒店裙房屋面因双方均存在拖延致损失扩大,酌定由A公司自负 30%,B公司承担 70%;
4.双方均存在违约,违约金以应支付的维修费为基数、按起诉时一年期 LPR 计取;
5.97 万元鉴定费由败诉方 B 公司承担。
最终判决:
1.B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A公司支付维修费 36,896,966.40 元;
2.支付以36,896,966.40 元为基数、自 2019 年 10 月 16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 LPR 计算的违约金;
3.驳回A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301,800 元,由 B 公司负担226,284.83 元;保全费、鉴定费 97 万元,全部由B 公司承担。
三、刘杨飞律师办案心得
1.“先固定事实,再谈责任”
接手案件后,我们首先说服法院同意启动质量鉴定,把“肉眼可见的问题”转化为“可量化的缺陷”。当鉴定报告列出 8 大类、近百处缺陷时,B公司的“设计背锅论”已难自圆其说。
2.“鉴定异议的攻防战”
B公司先后对检测标准、漏检、人工系数、维修范围提出 20 余项质疑。我们逐条编制《异议答复表》,邀请鉴定人出庭逐项回应,最终法院只采纳了酒店裙房屋面损失扩大部分责任分担的意见,其余全部驳回,为A公司保住了 99% 的维修费请求。
3.“违约金不能漫天要价”
A公司依据合同条款主张 30% 违约金,若获支持将超 1100万元。我们主动将违约金调降至“同期 LPR”标准,既契合双方互有违约的事实,也减少了被二审改判的风险。法官当庭表示“原告律师提出的计算方式更具操作性”,最终判决完全采纳。
4.“诉讼不是终点,修复才是目的”
判决生效后,我们协助A公司与第三方修缮单位签订“共管账户”协议,确保 3700 余万元专款专用,避免“赢了官司、烂了房子”。一年后回访,项目已启动全面修缮,业主维权群第一次给A公司送来了锦旗——这面锦旗对我而言,比胜诉判决书更有分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