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经过
股权交易及诈骗始末
2013 年 8 月,被告人张某以虚构的矿产储量报告为诱饵,与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在沈阳市皇姑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将其控制的 A 公司 85% 股权作价 1 400 万元转让给王某一方。随后,王某甲、王某乙陆续向张某交付现金 600 万元及八套房产。
2014 年 3 月,双方再次签订补充协议,将价款调整为 936 万元(现金形式)。2014 年 11 月,股权过户完成。刑事案发
2017 年 8 月,张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2021 年 10 月,皇姑区法院作出刑事一审判决((2021)辽 0105 刑初 304 号),认定张某构成合同诈骗罪,责令其退赔王某甲、王某乙现金 600 万元及八套房产,公安机关扣押的房屋租金 6 万元返还给被害人。张某上诉后,沈阳中院二审维持原判。孳息纠纷的产生
刑事判决并未对赃款、赃物在非法占有期间产生的孳息作出处理。为此,王某甲、王某乙委托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刘杨飞律师团队,对以下孳息主张民事赔偿:
房屋租金收益 135 万余元;
赃款理财收益 23 万余元。
被告答辩要点:
(1)刑事已处理,民事不应再理;
(2)审计报告未经刑事判决确认,不能作为依据;
(3)部分被告主张房产系合法购买,孳息不应返还。
二、判决结果
皇姑区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采纳了刘杨飞律师团队的主要代理意见,于 2024 年 12 月 24 日作出(2023)辽 0105 民初 5047 号民事判决:
张某于判决生效后 15 日内赔偿王某甲、王某乙经济损失人民币 872 971.24 元;
张某之女张某某赔偿 518 619.06 元;
张某之妻郑某甲赔偿 35 000 元;
郑某甲之姐郑某乙赔偿 88 469.16 元;
驳回原告关于孳息利息及保全保险费的请求;
案件受理费 19 560 元、保全费 4 055 元、公告费 600 元由四被告共同承担。
一审判决后,各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并进入执行程序。
三、刘杨飞律师办案心得
刑民并进,双重维权
刑事案件侧重惩罚犯罪,民事案件重在填补损害。我们坚持“刑事追赃+民事索赔”两条腿走路,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事实也证明,刑事退赔并不能阻断被害人就孳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证据锁定,步步为营
通过《审计报告》+银行流水+租赁合同,形成“资金—收益”完整证据链;
对被告“合法购买”抗辩,调取了股权转让全过程的付款凭证,证实所谓购房款实为犯罪对价;
针对“善意占有”观点,引用《民法典》第 460 条,强调无权占有人须返还孳息,成功说服合议庭。
程序把控,精准切入
先立刑后立民,避免被认定为重复诉讼;
诉讼保全同步进行,冻结被告账户及房产,防止判决落空;
对郑某乙公告送达,确保程序合法,防止“程序瑕疵”成为二审翻盘点。
风险提示与延伸思考
对于已被刑事判决责令退赔的财物,当事人仍应关注孳息、增值部分,必要时通过民事诉讼继续追偿;
审计报告虽非刑事判决主文,但在民事案件中可作为书证使用,关键在于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家事关系中的资金往来极易被认定为“善意取得”,律师需提前固定资金来源及流转证据,避免被告“金蝉脱壳”。
结语
本案的胜诉再次说明: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并行不悖,刑责已究并不意味着民责可逃。作为受害者代理律师,唯有在刑民交叉的复杂局面中厘清法律关系、夯实证据体系,方能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公平正义。
